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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1-1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名称: 湖南南冲种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玉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24MA4RGDER1G
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思聪街道下清村南冲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从事生猪规模养殖,将畜禽养殖粪污存放在你单位承包的腰潞镇珍武村梅子冲农田中,未及时利用或者处置,下雨导致粪污溢流至下游水渠,引发群众投诉。以上行为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提取你单位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单位存在将畜禽养殖粪污存放在你单位承包的腰潞镇珍武村梅子冲农田中,未及时利用或者处置的事实。
3.我局于2025年8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水田承包协议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将畜禽养殖粪污存放在你单位承包的腰潞镇珍武村梅子冲农田中,自2025年3月1日以来在腰潞镇珍武村梅子冲农田中存放畜禽养殖粪污,未及时利用或者处置的事实。
4.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收到茶陵县信访局转来的信访件,证明你单位存在将畜禽养殖粪污存放在你单位承包的腰潞镇珍武村梅子冲农田中,未及时利用或者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受到群众投诉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茶-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八条、表13“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取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取值5%,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值0%,之前无环境违法行为取值0%,违法行为有投诉且经核实取值5%,合计取值10%。经计算应对你单位罚款壹万贰仟柒佰元整。鉴于你单位立即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于2025年9月12日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
户 名: 茶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 43001530062058168168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