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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5〕茶-24号

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1-1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谭雪林:

身份证号码:430224********0636                  

地址:湖南省茶陵县下东街道孟溪村连溪山湾00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5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在茶陵县荣美包装有限公司对谭雪林使用的叉车进行了尾气检测,根据湖南华中宏泰检测评价有限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369-HJ2509092),谭雪林使用的1台叉车(号牌为2-JBC00015)的光吸收系数m-1第一次检测结果是3.87,第二次检测结果是3.99,第三次检测结果是3.99,平均值是3.95。林格曼黑度(级)是1.75,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1排气烟度限值,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提取的谭雪林的身份证等证据,证明谭雪林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5年9月2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谭雪林在茶陵荣美包装有限公司使用叉车(号牌为2-JBC00015)装卸纸箱。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湖南华中宏泰检测评价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该叉车进行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测。

3.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将湖南华中宏泰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做出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369-HJ2509092)等证据,证明谭雪林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事实。

4.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提取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表,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号牌为2-JBC00015的叉车使用者、所属者为谭雪林。

5.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茶-24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在法定时限内未向我局进行申辩,未要求听证,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茶-24号)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元整(¥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

   名:  茶陵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    

   号:      4300153006205816816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