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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1-2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姓名(名称):湖南横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茶陵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88
法定代表人:陈瑞清
住所(住址):湖南省茶陵县云阳街道炎帝社区财富1号2栋301室
联系电话:177******00
你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8时05分将建筑垃圾运到国道G322诸睦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处置,审批地点为茶陵县头铺村十三组,实际处置地点为茶陵县诸睦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8时05分将建筑垃圾运到国道G322诸睦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处置(审批地点为茶陵县头铺村十三组,实际处置地点为茶陵县诸睦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上述违法事实的有如下证据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2.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说明1份
3.现场勘验图1份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5.责令停止(改正)复查照片1份
6.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
7.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8.调查(询问)笔录1份
9.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公司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25年9月24日18时00分前整改到位。并听候处理。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8时40分进行复查,复查结论:你公司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公司未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犀城大道)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期改正, 一年发生一次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期未改正或一年发生两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到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一年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到三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9月26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茶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茶)城行罚告字〔2025〕第2020950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于2025年9月26日送达你公司签收。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