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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1-2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姓名(名称):龙珍香
身份证号码:43022419********69
住所(住址):湖南省茶陵县腰陂镇东南村四姓230号
联系电话:138******61
你于2025年10月17日9时14分,在茶陵县大塘里路与公园路交界口擅自摆设摊点从事早餐生意。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龙珍香下达涉嫌违法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撤离摊点,当事人立行立改,并对其下达警示告知书,决定对其免于处罚。
2025年10月20日9时07分,我局执法人员在茶陵县大塘里路与公园路交界口巡查时,发现你又在茶陵县大塘里路与公园路交界口擅自摆设摊点从事早餐生意。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10月20日9时07分,在茶陵县大塘里路与公园路交界口擅自摆设摊点从事早餐生意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经现场勘查和拍照取证,你擅自大塘里路与腊园路交界口摆设摊点,面积约为7.56平方米(2.8米*2.7米),未产生垃圾,影响行人通行,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你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检查记录1份
2.涉嫌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3.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
4.警示告知书1份
5.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回证1份
6.责令停止(改正)复查照片1份
7.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1份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9.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说明1份
10.现场勘验图 1份
11.调查(询问)通知书 1份
12.调查(询问)笔录1份
1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9时45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于2025年10月20日10时45分前撤离摊点,恢复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2025年10月20日10时45分进行复查,复查结论:你未按期整改。
综合以上情况,你未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摆设摊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自由裁量权基准:依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权之规定:
有(七)至(十一)项行为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按照要求改正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未按要求改正的。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危害,已按要求改正的。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危害后果,且未按要求改正的。处罚基准:处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20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茶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茶)城行罚告字〔2025〕第20210103号),并于2025年10月20日送达你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结合你的具体违法情节,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盖章)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