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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2-0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基本情况: 肖勇平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22419********58
住所(住址):湖南省茶陵县洣江街道沙溪村寨下034号
联系电话:182******18
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15时05分在茶陵县茶祖路思源学校旁茶陵县耘品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处未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处置,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15时05在茶陵县茶祖路思源学校旁未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处置(审批地点为茶陵县新东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处置实际处置地点为茶陵县茶祖路思源学校旁)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上述违法事实的有如下证据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2.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说明1份
3.现场勘验图1份
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5.责令停止(改正)复查照片1份
6.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
7.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8.调查(询问)笔录1份
9.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公司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5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2025年11月20日18时00分前整改到位。并听候处理。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17时10分进行复查,复查结论:你公司已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公司未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期改正, 一年发生一次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责令期未改正或一年发生两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到二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一年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到三万元以下罚款。
2025年11月21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茶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茶)城行罚告字〔2025〕第2011100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于2025年11月21日送达你公司签收。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