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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2-0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当事人姓名(名称):刘丹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52119********64
法定代表人:无
住所(住址):湖南省邵东县黑田铺乡东山村8组11号
联系电话:133******01
2025年11月21日9时05分,我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你在茶陵县工业品市场速成五金工具销售部擅自出店经营,当场对你下达涉嫌违法通知书;当日15时45分复查时,你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因此对你采取现场处罚人民币100元整予以警示;在2025年11月24日8时15分,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你又擅自店外经营,影响市容市貌,涉嫌违反《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11月24日8时15分在茶陵县工业品市场速成五金工具销售部实施了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经现场勘查和拍照取证,擅自店外经营面积为20.16平方米(3.2mx6.3m),违法地段为次干道,出店经营面积较大、未产生垃圾、未影响交通秩序。
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涉嫌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2.涉嫌违法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
3.警示告知书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
5.现场勘验(检查)照片及说明1份
6.现场勘验图1份
7.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1份
8.责令停止(改正)复查照片1份
9.责令停止(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
10.调查(询问)通知书及回证1份
11.调查(询问)笔录1份
1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8时30分对你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你于2025年11月24日15时00分前将五金、日用百货等货物收回店内,恢复店外周边市容市貌,执法人员于当日15时10分进行复查,复查结论:你未按要求整改并存在反复违法店外经营现象。 综合以上情况,你擅自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条规定: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处以三千元到五千元以下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结合你的具体违法情节,拟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4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茶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茶)城行罚告字〔2025〕第20211205号),并于2025年11月24日送达你签收。
你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结合你的具体违法情节,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