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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市监处罚〔2026〕13号

来源: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1-2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当事人: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430224MJJ540377U

住所 (住址): 茶陵县虎踞镇老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

2025925,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的茄子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Cd)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1031,本局收到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FJ2519469),2025116日本局将这份《检验报告》(NO:FJ2519469)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要求,本局于20251110日予以立案调查(茶市监案立字【2025238)

2025116日本局将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FJ2519469)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

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抽样的这批茄子是当事人2025925日从本地农户手中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1.5公斤,购进价是5/公斤,除了被抽样的2.22公斤,其余已经全部由当事人食堂在当天做菜品供应给养老的老人食用了,没有库存,货值57.5,据当事人口述该医养中心是非盈利性质的,无所得利润。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和索取供货方的资质证明、购进票据和产品检测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1031,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FJ2519469)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5430224569500120)1,证明: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对************的茄子进行抽检及检验结果情况;

证据二:20251031,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1,证明: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的的检测资质和主体资格。

证据三:20251161508分至1612,本局执法人员对************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送达回证》1,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2,证明:1、现场已无涉案的茄子;2、本局执法人员已将《检验报告》(NO:FJ2519469)送达给当事人;3、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2025116,当事人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当事人是非盈利性的单位。

证据五:2025116,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

证据六:2025116,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代理人刘观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1、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2、委托代理人的真实身份。

证据七:202511141030分至1116,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当事人已收到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NO:FJ2519469),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3、涉案产品的采购与使用等情况。

2026011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茶市监罚告市监罚告〔20266),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57.5,违法行为轻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未接到关于当事人的投诉,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针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1、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账号:190302251920002870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2、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账号:181189010400043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3、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账号:60415736018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4、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账号:82010850000000127,开户行: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430015300620581681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6、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0050331709001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7、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82230311000001077,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8、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24010154900000053,开户行:茶陵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800137385111019,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 01 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