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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市监处罚〔2026〕18号

来源: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1-28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当事人: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 (住址):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身份证件号码: ****************

2025年9月2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经营的淮山片散装(蔬菜干制品)和西瓜子进行抽检。淮山片散装(蔬菜干制品):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0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瓜子: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0月29日,本局收到淮山片散装(蔬菜干制品)的《检验报告》(NO:A2250679173128009C),2 0 2 5 年 1 0 月 2 9 日 本 局 将 该 《 检 验 报 告 》(NO:A2250679173128009C)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要求。2025年11月3日,本局收到西瓜子的《检验报告》(NO:A2250679173129002C),2 0 2 5 年 1 1 月 5 日 本 局 将 该 《 检 验 报 告 》(NO:A2250679173129002C)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本局于2025年11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茶市监案立字[2025]236号)。

2025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淮山片散装(蔬菜干制品)《检验报告》(NO:A2250679173128009C)送达给当事人;2025年11月5日我局将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西瓜子《检验报告》(NO:A2250679173129002C)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复检要求。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的这批淮山片散装(蔬菜干制品)是当事人在2025年7月份从****************购进的,一共购进了2.5公斤,购进价是46元/公斤,除了被抽样的1.34公斤,其余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是59.7元/公斤。货值149.25元,所得利润34.25元,当事人已经无法召回产品。据当事人所述,当事人采购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开具了购进票据但已经遗失,产品合格证明也已经遗失,当事人无法提供。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的这批西瓜子是当事人称是在2025年9月21日从****************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0公斤,购进价是24元/公斤,除了被抽样的4.2公斤,其余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是29.7元/公斤。货值297元,所得利润57元,当事人已经无法召回产品。当事人采购时索取了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开具了购进票据,也索取了这批西瓜子的《检测报告》,据执法人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地址与采购票据上的地址不符,当事人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也与抽检的产品不符,执法人员不予采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0月29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的淮山片散装(蔬菜干制品)《检验报告》(NO:A2250679173128009C)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SBJ25430000602231102)1份,证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经营的淮山片散装(蔬菜干制品)进行抽检及检验结果情况。

证据二:2025年10月29日15时50分至16时40分,本局执法人员对****************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1、现场已无涉案的淮山片散装(蔬菜干制品);2、本局执法人员已将淮山片散装(蔬菜干制品)的《检验报告》(NO:A2250679173128009C)送达给当事人。

证据三:2025年11月3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的西瓜子《检验报告》(NO:A2250679173129002C)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SJC25430000602231101)1份,证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经营的西瓜子进行抽检及检验结果情况。

证据四:2025年11月5日8时30分至9时30分,本局执法人员对****************进行第2次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1、现场已无涉案的西瓜子;2、本局执法人员已将西瓜子的《检验报告》(NO:A2250679173129002C送达给当事人。

证据五:2025年10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六:2025年10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人的真实身份。

证据七:2025年10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现场笔录》签字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陪同人员的真实身份。

证据八:2025年10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1、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2、委托代理人的真实身份。

证据九:2025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十:2025年10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淮山片散装(蔬菜干制品)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淮山片散装(蔬菜干制品)时查验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

证据十一:2025年11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西瓜子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销售单》复印件1份,西瓜子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地址与采购票据上的地址不符,当事人所提供的《检测报告》也与抽检的产品不符,执法人员不予采集。

证据十二:2025年11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0261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茶市监罚告市监罚告〔20267),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于2026年116日向本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陈述:由于当前市场经济环境差,当事人一直处于亏本状态,目前员工的工资也难以保障,经营现状举步维艰,难以承受大额罚款,请求减轻处罚。2026年1月26,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鉴于当事人的货值金额较低,违法行为轻微,在案件办理期间,执法人员未接到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投诉,未造成危害后果,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同意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货值总计446.25元,违法行为轻微,在案件办理期间,未接到关于当事人的投诉,未造成社会危害。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二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1.25元,2、罚款5000元,以上两项共计5091.25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玖拾壹元贰角伍分)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1、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账号:190302251920002870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2、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账号:1811890104000434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3、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账号:604157360187,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4、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账号:82010850000000127,开户行: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4300153006205816816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6、户名:茶陵县 财 政 事 务 中 心 非 税 收 入 汇 缴 户 , 账 号 :100503317090018888,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7、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82230311000001077,开户行: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支行;8、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24010154900000053,开户行:茶陵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户名:茶陵县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800137385111019,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陵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 年01 月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