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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民政局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百岁老人长寿津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来源:茶陵县民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02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 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第三条:鼓励和提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向高龄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补贴范围:年满80-99周岁老人,在县户籍。

补贴标准:80-89周岁每人50元/月,

90-99周岁每人100元/月。

补贴方式: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


百岁老人长寿津贴

政策依据:1.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第三条、提供养老优待,改善养老条件 3.3 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鼓励和提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向高龄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2.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意见)株办[2010]16号第三条:健全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3.2市财政筹集资金,老龄委直接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长寿保健补助费, 各县市可以根据条件制定相应的政策增加长寿保健补助费。   

3.关于印发《2016年“民生100”工程项目验收标准》的通知 株考发(2016)2号第19项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00元。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给百岁以上老人发放长寿保健金补助费的通知》(湘政办函[2001]21号)

补贴范围:年满100周岁老人,在县户籍。

补贴标准:100周岁每人500元/月。

补贴方式: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政策依据:

1.《关于做好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紧急通知》(湘老龄办发〔2013〕9号)

2.《关于做好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长民发〔2014〕27号) 

3. 《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湘财社〔2015〕28号当中补贴对象:农村五保老人和低保家庭中65周岁及以上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对象范围。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即低保、五保对象)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定,补贴对象的身体状况(即部分失能或完全失能)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补贴标准。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补贴对象的身体状况等,确定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象补贴的等次和标准,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自然增长机制。补贴方式。基本养老服务补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参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联合印发的《湖南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试点方案》(湘财社〔2015〕2号)执行。根据老年人及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服务的,其补贴由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服务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企业、专业化社会组织或老年协会等单位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的协议,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

服务对象:茶陵县农村五保老人和低保家庭中65周岁及以上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鼓励和提倡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即低保、五保对象)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定,补贴对象的身体状况(即部分失能或完全失能)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

补贴标准:40元/月,一年发放一次。

补贴方式: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企业、专业化社会组织或老年协会等单位或组织;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签订服务协议,将补贴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