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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农业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8-2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 农(农药)罚〔2025〕 2 号
当事人:宁某某,湖南邵东人,个体工商户,在茶陵县工业品市场经营一家字号为“某某百货”的百货零售、批发门店。身份证号码:430521****0409****,联系电话:133****4291,住所:茶陵县云阳街道********。宁某某销售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宁某某于2022年4月开始至2024年被公安机关查处,宁某某从上线“诚信互赞”和朱果处,进购了“海珍威双猫神”,“三秒得”,“好猫鼠药”等三证不全的老鼠药,这些批次的老鼠药经过鉴定为假农药。宁某某在这两年左右的时间里,通过物流发货,共进购了6.3万元左右的老鼠药,然后一部分销售给了孙某香、“再接再厉”和“宁静的夏天”等流动商贩,一部分在“某某百货”门店销售给了其他散户,共获利1.75万元,当事人在被公安机关查处时主动退缴赃款,检举揭发上线,如实供述违法事实,自愿认罚。2025年3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宁某某不予刑事起诉,2025年5月移至茶陵县农业农村局,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25年5月23日,茶陵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宁某某进行了立案调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1份,宁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讯问笔录》2份,李某云的《询问笔录》1份,公安提取的电子图片,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和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照片等。
本机关于 2025年8月8日对宁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要求,2025年8月19日在农业农村局101室召开了宁某某销售假农药案的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检察、人大、政协、律师等各界人士参与听证,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诉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通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和调查,结合公安的侦察证据以及上面所述的其它证据,可以证实:一、当事人宁某某在没有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销售了老鼠药;二、宁某某销售的老鼠药系假农药;三、宁某某销售老鼠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宁某某行政处罚。《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无证经营农药或者经营假农药的,货值在1万元以上,应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在充分考虑当事人主动退缴赃款,主动坦白、认罪认罚,违法情节轻微,积极检举揭发上线,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等现实表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动;2、处货值一倍罚款,减去公安退缴的账款,实际罚款4.55万元的决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茶陵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同,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