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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24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农(屠宰)罚〔2025〕1号
当事人:陈某某,男,现年57岁,汉族,身份证号:4302241968****48**,住所:湖南省茶陵县腰潞镇*******,联系电话:138****23**。
当事人 陈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8月30日凌晨,当事人陈某某在茶陵县腰潞镇巨田东481米G322附近民房旁简易棚中未经定点(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屠宰了2头生猪,准备对外销售,其中已放血未脱毛生猪1头,重164.7公斤,按同期生猪参考价格14元/公斤计算货值金额为2305.8元,已屠宰分割生猪1头,重153.8公斤(胴体138.4公斤、内脏8.3公斤、猪头7.1公斤),按当事人销售价格19元/公斤计算货值金额为2922.2元,共计货值金额为5228元。经本机关2025年8月30日立案调查,当事人陈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同期生猪价格参考1份,证明货值金额。
本机关于 2025年9月12日对当事人陈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茶农(屠宰)告〔2025〕1号,于2025年9月15日直接送达,受送达人陈某某拒绝签收,送达人已把送达文书当面交给受送达人陈某某,并用录像、拍照的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同时告知当事人五日内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陈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猪屠宰)》“序号:2;违法情节:涉案货值金额八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关闭生猪屠宰场所;
2、没收已放血未脱毛生猪1头(164.7公斤)、生猪产品153.8公斤(胴体138.4公斤、内脏8.3公斤、猪头7.1公斤)、18把屠宰工具(尖刀6把、砍刀2把、铁钩10把)、1台电子秤;
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茶陵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茶陵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