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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农(屠宰)罚〔2025〕3号)

来源:茶陵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24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农(屠宰)罚〔2025〕3号

 

当事人:谭某某,男,现年52岁,汉族,身份证号:4302241973****12**住所:茶陵县思聪街道*******,联系电话:181****98**。

当事人 谭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9月18日凌晨,当事人谭某某在茶陵县思聪街道上深塘G322旁自家房后简易棚中未经定点(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屠宰了1头生猪,准备将猪肉产品分给5、6个人在思聪街道的部分村庄进行销售,现场猪肉产品(胴体2片、猪头1个、内脏若干)经称重,共重124.15公斤,按当事人销售价格19元/公斤计算货值金额为2358.85元。经本机关2025年9月1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谭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事实以及货值金额。

本机关于 2025年9月25日对当事人谭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茶农(屠宰)告〔2025〕3号,于2025年9月25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已签收,并告知当事人五日内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请求免除罚款,未申请听证。当事人谭某某在陈述申辩中免除罚款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机关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谭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生猪屠宰)》“序号:2;违法情节:涉案货值金额八千元以下的;裁量标准: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关闭生猪屠宰场所;

2、没收猪肉产品(胴体2片、猪头1个、内脏若干)124.15公斤、屠宰工具10把(刀4把、铁钩6把)、电子秤1台;

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茶陵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茶陵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