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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农(动监)不罚〔2025〕1号)

来源:茶陵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24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农(动监)不罚〔2025〕1 号

 

当事人:谭某某,女,现年55岁,汉族,身份证号:4302241970****42**住所:茶陵县云阳街道*******,联系电话:193****11**。

当事人 谭某某未按照规定做好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无害化处理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6月28日傍晚周某某养殖场死了一头猪,实际养殖人谭某某第一时间向县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人陈某某报了案,陈某某告知需等第2天(6月29日)清早才能拉死猪,谭某某考虑到死猪对猪场的防疫影响,就安排猪场工作人员将死猪拉到了离猪场几十米远的茶山边等无害化处理中心派车来拖。直到6月29日下午2点多钟,县无害化处理中心才来拖死猪,期间谭某某4次打电话给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人员,要求快点将死猪拖走。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谭某某放置在茶山边的死猪被割了4条脚,于是将情况通过谭某某的丈夫进行了告知。经本机关2025年7月9日立案调查,当事人谭某某未按照规定做好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茶陵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关于移送涉嫌违法违规处置病死动物线索的函》1份、《询问笔录》4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据1份、通话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做好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事实。

本机关于 2025年9月26日对当事人谭某某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茶农(动监)告〔2025〕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谭某某未按照规定做好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项“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经查阅茶陵县农业行政处罚案卷,本案当事人谭某某没有农业行政处罚记录,其本次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本机关对当事人谭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谭某某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茶陵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茶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