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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农(饲料)罚〔2025〕2号)

来源:茶陵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1-26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茶农(饲料)罚〔2025〕 2 号

当事人:周某红,茶陵县思聪街道***人,个体养殖大户(主要从事养猪),养殖地点:茶陵县火田镇**村,身份证号码:43022419****0612**,联系电话:133****78**,住所:茶陵县云阳街道交通街**。周某红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9月,养殖户陈某卫,举报养殖户周某红:销售假劣饲料给陈某卫、刘某明、陈某启、陈某文、陈某红等养殖户,这些饲料没有正规包装,怀疑其有问题,要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对周某红进行查处。接到举报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茶陵县腰潞镇左江村陈某红的养殖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异地保存了5包饲料,然后分别对陈某卫、刘某明等养殖户作了询问笔录,据他们供述,从2014年开始,周某红共销售给他们410余吨鸡饲料,价值共计180多万元(以上数据因为只有证人证言,没有原始的票据证据,故不能确定具体数额)。2025年3月26日,本机关对周某红销售饲料的事实进行了立案,执法人员到周某红的养猪场现场进行了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询问笔录,当事人供述从 2019年开始到2024年5月止共销售给上述养殖户30吨左右的饲料,获利不到一万元。经过集体讨论,本机关于6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茶农(饲料)罚〔2025〕1号],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同意该处罚决定,并于7月30日缴纳罚款,该行政处罚履行完毕。2025年7月24日,养殖户陈某卫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9月19月日茶陵县人民政府进行了行政复议裁决[(2025)茶政复字第41号],撤销了茶农(饲料)罚〔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茶陵县农业农村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25年10月22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到周某红的养猪场现场勘验和证据补充调查,并调取了周某红生猪调运检疫证明、养猪场租地协议、养猪场租地收款收据和2020年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项目设施建设协议书等资料证据,充分证明了周某红的养殖者身份和利用自有设备生产饲料的事实。当事人周某红对外提供自行配置的饲料的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2份,陈某卫和周某红等人的《询问笔录》5份,《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当事人和举报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动物检疫证明、养猪场租地协议、租地收据,和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照片等。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0日对周文红当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但当事人未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一,周某红的身份是一名个体养殖者,是以养猪为主业,周某红的养猪场因为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养殖资格证,但其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和租地协议可以证明,周某红是茶陵县火田镇山田村**组养殖场的实际经营人;二,周某红利用自己的加工设备生产了饲料,一部分自用,一部分销售给了其他的养殖户。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两次现场勘验可以证实周某红的养殖场有一小型的加工厂,加工厂具备一定的饲料加工能力;三,周某红销售的饲料给其他养殖户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影响。经过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举报人陈某卫、刘某明、陈某明、陈某启的询问,可以证实,上述养殖户使用了周某红提供的饲料后造成死鸡、产蛋量低等情况,致使经济损失较大。但具体的损失金额因为没有业务部门的认证依据和投诉人的详细证据,所以也无法认定。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置的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周某红对外提供自行配置的饲料,造成了其他养殖户的损失,时间周期长,影响较大,对当事人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茶陵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同,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