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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农业农村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2-10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茶农(兽药)罚〔2025〕 1 号
当事人:茶陵县某某种养家庭农场,负责人:颜某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37,住所:茶陵县云阳街道中心农贸市场****。
当事人茶陵县某某种养家庭农场未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10月18日,当事人茶陵县某某种养家庭农场的负责人颜某生为了预防场里的鸡生病,到茶陵县某某畜牧服务中心购买了兽药氟苯尼考、多西环素和双黄连,通过拌料给药的方式连续用了4天药。2025年10月23日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当事人被抽检的鸡蛋和鸡肉(乌骨鸡)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附录2:已批准的动物性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规定,产蛋家禽禁用氟苯尼考。经本机关2025年12月4日立案调查,当事人茶陵县某某种养家庭农场未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检验检测报告2份、湖南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2份、兽医处方笺1份、兽药销售单1份、付款凭证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未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1日对当事人茶陵县某某种养家庭农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茶农(兽药)告〔2025〕1号,于2026年1月21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已签收,并告知当事人3日内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请求免于处罚。当事人茶陵县某某种养家庭农场在陈述申辩中请求免于处罚的理由,不符合《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中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不予采纳。但考虑到当事人养殖规模小,其本次违法属于初次违法,且积极整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在后续2025年12月15日复查抽样送检的鸡蛋、鸡肉(乌骨鸡)检验结果合格,本次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茶农(兽药)告〔2025〕1号中拟作出的罚款金额给予减轻。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茶陵县某某种养家庭农场未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五、兽药,“序号11,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裁量阶次:从轻处罚;适用条件:初次违法,积极整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具体处罚标准: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至2.2万元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茶陵县农业农村局通过湖南省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茶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