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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留守儿童相关政策

来源:茶陵县民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15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一、政策名称(概念)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认定范围(对象)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优惠政策(待遇标准)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制定乡规民约,明确父母监护、关爱、教育子女职责,共同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敦促其履职到位。村(居)民委员会要详细掌握每个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探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要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要通过组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解决生活和学习上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确保所有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关爱保护。

(三)强化部门协同关爱保护。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之间、各群团组织之间的协作,充分发挥妇联、共青团、工会、残联、关工委等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工作积极性。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指导全省各地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