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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来源:茶陵县民政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1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收养条件

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2.送养情形(送养条件)

孤儿送养

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送养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送养

(四)其它情形。

三、申报材料

1.收养子女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和户口簿、婚姻证;

3.收养人户口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5.计生委出具的生育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捡拾弃婴的旁证2份以上;

8.当地县级以上报纸刊登查找该弃婴、儿童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

9.送养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每人免冠照片各1张,三人合影照2寸两张;

10.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弃婴、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11.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12.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同意送养书面意见;

13.生父母送养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14.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经乡镇(街道)、单位或村(居)委、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的有特殊困难证明;

15.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1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四、办理流程

提交材料受理审查评估审批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