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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6-12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县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株政发〔2024〕6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调整后的《茶陵县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旱地的,按照本标准的0.83倍执行 ;征收专业菜地的,按征收旱地标准的1.3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本标准的0.67倍执行 ;征收水浇地、草地(含其他草地)、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等其他农用地和农村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按旱地标准执行 ;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 ;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征收“恢复属性”地类(指因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等非耕地 ,且耕作层未被破坏,经国土调查认定可通过清理和工程措施恢复为耕地的土地)的,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按照有利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适用补偿水平相对较高的标准(详见附件1、2)。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按本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四、全县征地补偿区域划分为两个区片(详见附件3)。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及收缴: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由县自然资源局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代收。
(二)从征地补偿费中提取10%的社会保障费,由县自然资源局在征地补偿费中提取后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详见附件4)。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
六、青苗(生产)补偿费、生产设施补偿费、苗圃搬迁移植费、迁坟费等标准仍按《茶陵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茶政发〔2022〕37号)文件标准执行。
七、各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地类严格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成果确认。征地补偿地类严格按照征地测量图确认。重金属污染区域土地类别由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对征收土地地类有异议的,按《茶陵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茶政发〔2022〕3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茶陵县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茶政发〔2022〕37号)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标准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凝聚公众智慧,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共30日。
联系地址:茶陵县自然资源局405办公室
联系电话:15115356766 ,15869738558
意见报送邮箱:clxzrzy2023@163.com
附件:1.茶陵县征地补偿标准
2.茶陵县征地补偿标准表(2024年调整)
3.茶陵县征地补偿区域划分表
4.征地补偿标准的10%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金额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4年 6 月 11 日
附件1
茶陵县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征地补偿标准 | |
一级区域 | 二级区域 |
85000 | 75600 |
附件2
茶陵县征地补偿标准(2024年调整)
单位:元/亩
地 类 | 征地补偿标准 | |
一级区域 | 二级区域 | |
水田 | 85000 | 75600 |
专业菜地 | 95948 | |
旱地、水浇地、草地(含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 | 70550 | 62748 |
园地、林地 | 56950 | 50652 |
未利用地 | 42500 | 37800 |
说明:征地补偿费支付到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统一分配。 | ||
附件3
茶陵县征地补偿区域划分表

附件4
征地补偿标准的10%用于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的金额
单位:元/亩
地 类 | 缴纳标准 | |
一级区域 | 二级区域 | |
水田 | 8500 | 7560 |
专业菜地 | 9595 | |
旱地、水浇地、草地(含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 | 7055 | 6275 |
园地、林地 | 5695 | 5065 |
未利用地 | 4250 | 3780 |
说明: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