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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茶陵县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茶陵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茶办发〔2008〕2号

各乡镇(办事处)党委,县直副科以上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茶陵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茶陵县委办公室
2008年1月11日 


茶陵县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各类优秀人才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各类优秀人才在推进我县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中的作用,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优秀人才选拔管理机制,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在总结《茶陵县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 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优秀人才是指茶陵县辖区内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社会科学、文艺创作、体育竞赛等方面达到领先水平,并为茶陵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在职在岗的各类优秀专业技术、经营管理、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第三条 县优秀人才的选拔、管理,遵循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县优秀人才的选拔,突出以选拔对象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评选要素。以选拔对象对茶陵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职称、资历、身份的限制。推荐、选拔的重点是在生产和经济建设一线,从事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经济管理等工作,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业人才。 
  第五条 优秀人才分三个层面:一是学科带头人;二是优秀中青年人才;三是农村实用人才。
  第六条  县优秀人才的选拔、管理,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县优秀人才人选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很强的专业技术能力,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三)身体健康,学科带头人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优秀中青年人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农村实用人才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第八条 县优秀人才人选必须在近四年内具有下列成绩之一:
  (一)学科带头人: 
  1、在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具有较高科学价值的研究成果或具有独到见解,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市内同行专家公认,或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含三等奖,下同)以上和市级一等奖(含一等奖,下同)以上等奖项的人员。 
  2、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尤其是在我县的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企业的管理中,能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并经市场检验,对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贡献突出,所管理的单位或部门连续三年以上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位居全省、全市先进行列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3、获得二项以上国家专利,并在应用后获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 
  4、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或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三等奖以上、市级一等奖以上或二项二等奖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5、获得省(部)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三等奖以上、市级一等奖以上,并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  
  6、在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项目攻关和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中起关键作用,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或在引进消化、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和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经市场检验,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科技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7、在工程设计、工艺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等方面,获得两项以上省(部)级优秀设计三等奖、市级一等奖以上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省、市内外先进水平,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较好地发挥了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省、市内外同行公认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9、对学科建设、学校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市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能发挥学科带头示范和领军作用,并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对茶陵教育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教学管理者。 
  10、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高,研究成果突出,在研究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市级一等奖以上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主要完成者和被同行公认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专家。 
  11、在文学艺术创作、表演和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工作中成绩卓著,注重反映我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市级一等奖以上的文学艺术、广播电视奖,或在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的展赛中获三等奖,在省、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12、在体育工作中,培养出获国际体育比赛和全运会前三名、省运会单项锦标赛第一名的运动队或运动员,为我县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教练员;获得国际体育比赛和全运会前三名以及省运会或全国性单项锦标赛冠军的运动员。 
  13、专业技能水平高,在生产工作岗位中具有高超技艺并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或获得副省(部)级以上技师级竞赛三等奖、市级一等奖以上的优秀技术能手。 
  14、在其他专业领域或专业技术岗位中有特殊才能,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外、市内外有重大影响者。
  (二)优秀中青年人才:
  15、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在本领域、本行业、本学科组织实施的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科研课题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一定科研成果和实绩的市科技攻关项目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16、在教育、医卫、文学、艺术创作、表演、新闻出版、体育、广播电视、支柱产业、重点产业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工作成绩突出,得到市、县同行专家公认,专业论文获市级一等奖以上或获得其他市级(含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17、在生产一线奋发有为,能够应用新知识、新技术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问题,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一技之长的市级“青年岗位能手”等高中级中青年技工;善于发明创造,潜心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技能,敢于争先创优的技能人才。
  18、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和各项实业开发,经济效益突出,社会效益明显,热心公益事业,在本地或本行业有突出业绩和较大影响的各类中青年经营管理者;荣获市级以上“杰出(优秀)青年企业家”、“十大杰出青年”等称号的中青年企业管理人才。
  (三)农村实用人才:
  19、生产经营能手:重点看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要求规模必须是本乡首名,经济收入10万元以上或有较强的示范作用或市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
  20、经营能人:创办了经济实体,解决了20人以上就业,本人年纯收入20万元以上。
  21、能工巧匠:获国家颁发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年收入10万元以上或创办经济实体,安排10人以上就业,或带了10名以上学徒。文体艺术类人才得到市以上文化部门认可,或有作品被市以上媒体反映。
  22、其他人才:①劳务输出类:有一项基本技术,年收入10万元以上或带动了20人以上外出务工;②管理服务类:主要指村组干部的工作得到市以上政府的认可;③技术推广类:获得相关的技术职称或其技术使200以上农民受益或带动了50户以上农户使用相关技术。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县优秀人才的推选,由所在单位采取组织(含单位、学术团体)推荐、专家举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本着充分尊重同行专家、群众意见的原则。根据选拔条件由各主管部门制订本行业评选细则和考察办法,各主管部门收到呈报材料后,对上报的材料和人选进行复核、考察、筛选、专业评审、公示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县委组织部。
  第十条 建议名单经县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县优秀人才预备人选名单。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预备人选进行考察审核同意后,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 
  第十一条 经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的县优秀人才,经公示,由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义务与待遇

  第十二条 县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科研创新、经营管理能力。 
  (二)发扬务实、创新的科学精神,坚持产、学、研结合,努力实现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在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为茶陵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三)发挥学科带头人的示范和领军作用,积极培养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后备人才,认真做好“传、帮、带”,努力建设我县中青年人才队伍。 
  (四)积极参与全县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科研攻关和学术活动,主动为全县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意见,发挥参谋智囊作用,积极为我县人才工作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县优秀人才在管理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县优秀人才继续教育、培训纳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实行周期性轮训。 
  (二)申请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与补助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所在单位和各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县优秀人才成果的开发应用,确保科研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三)在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和评聘。 
  (四)参加本县组织的短期考察、休假和每年一次的常规健康体检及其它相关活动。  
  (五)县学科带头人每人每月享受人才津贴500元,优秀中青年人才每人每月享受人才津贴300元。农村实用人才只享受荣誉称号。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县委组织部在县优秀人才的管理工作中牵头抓总,行使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检查落实等职能,并负责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县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县优秀人才的具体管理单位和部门。各部门和单位应积极主动为县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帮助县优秀人才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建立与优秀人才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思想,掌握情况,听取优秀人才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六条 县优秀人才原则上以两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到期重新评选。县优秀人才应每年将自己发挥作用的情况和取得的成果,书面报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县委组织部,并接受其考评和工作检查。两个管理周期届满后,其优秀人才资格自动终止且不再享受相关待遇。但优秀人才在任期内,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在同行内认可度高的,可直接成为新一届优秀人才入选对象。连续三届被评为县学科带头人、连续五届被评为县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对象,可授予茶陵县功勋优秀人才荣誉称号(在职在岗期间享受人才津贴)。
  第十七条 管理周期内,县优秀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列入县优秀人才的管理范围: 
  (一)调离茶陵且不再为茶陵工作的; 
  (二)从原专业技术岗位或企业事业管理岗位转岗或离岗的; 
  (三)其它必须调整的情况。 
  第十八条 在管理期间,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罚或处分的当月起,取消其县优秀人才称号和相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乡镇、县直各系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乡镇、本系统优秀人才的评选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茶陵县优秀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 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茶陵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