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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期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编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全县防汛人口计生和制止耕地抛荒工作督查
情 况 通 报

  为贯彻落实全县防汛、人口计生和粮食生产等工作会议精神,5月10日—5月15日,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农办、水利局、计生局等部门,对各乡镇(办事处) 的防汛、人口计生和制止耕地抛荒工作进行了督查。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防汛度汛工作:一是强化了防汛责任。各乡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任政委、乡镇长任指挥长,分管副乡镇长为副指挥长,相关部门干部为成员的防汛度汛指挥部,层层签订责任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二是加强了隐患排查。各乡镇对骨干山塘和小二型以上水库等水利设施进行了检查,对小农田水利工程在汛前扫好了尾,对2007年冬修的山塘进行了全面验收,各类水利设施均在安全范围内运行。三是制定了应急预案。八团、汉背、高陇、马江等乡镇针对辖区内可能会出现的地质灾害,分别制定了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山洪灾害信息明白卡和撤离路线示意图。四是建立了信息网络。各乡镇和村(社区)实行了24小时值班制,保持通讯畅通和上传下达,各水库安排了专人值班,各骨干山塘和重点堤坝安排人员日夜巡逻。重点防汛村组都配备了高音喇叭、铜锣、口哨等预警设备。五是筹齐了防汛物资。平水镇储备了6000个编织袋、600方砂卵石,虎踞镇储备了2000个编织袋、100方砂卵石、100方木材,米江乡储备了4艘民船和1艘冲锋舟。
  人口计生工作:一是责任落实好。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并与各村(居委会)、计生单位签订了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行一票否决制,严格考核,奖罚分明,奖惩兑现。界首镇健全计划生育奖励机制,对计生先进村,除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外,还为村书记、主任、计生专干办理养老保险。二是工作部署好。各乡镇召开计生专题部署和研究会不下于3次,召开村计生工作会议不少于5次。腰陂、下东等乡镇分别召开后进村促进会1次以上。三是经费保障好。各乡镇在计划生育上对人、财、物优先调配,确保有专项经费、有强力班子、有专用车辆。四是依法行政好。全面推进和规范计生管理,加强了计生队伍的业务学习和选优配强,提高了计生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了依法行政。
  制止耕地抛荒工作:一是政策早宣传。各乡镇通过层层召开会议、出动宣传车、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深入宣传《茶陵县制止耕地抛荒管理办法》等文件。二是底子早摸清。组成专门班子将抛荒面积落实到组、到户、到地段、到田块,登记造册,查明原因,做到了情况清楚,数据准确。三是措施早落实。根据摸底情况,各乡镇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抛荒田督促复种,按情况分别制订种一季稻、红薯、玉米、高梁、豆类等经济作物计划;对确无能力耕种的抛荒地,由村组重新发包,租金返还给承包户。平水镇以村为单位,由各办点干部督促,村主干牵头,每村至少补播1亩以上秧田,以备补插。高陇镇制定奖励制度,从镇财政拿出2万元进行奖励,对连片承包2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奖励2000元。界首、马江等乡镇对一年内抛荒的取消粮食直补,对两年内抛荒的终止良田合同。
  成绩固然可喜,问题仍然存在。防汛工作方面: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大,村民自筹负担重,影响了病险山塘、水库、防洪堤的除险加固,影响了被毁农田的恢复进程。少数水库、山塘的防汛物资储备未到位,隐患整改未到位。计生工作方面:违法生育仍然以流动人口超生为主,城关镇因人户分离、户口迁入增多,成了违法生育的“重灾区”和“避风港”。部分乡镇存在不同程度的错漏报出生情况,有些乡镇利用“补报往年出生”的手段篡改违法生育时间。乡镇计生办Wis数据与台帐实际不一致,差错率较高。耕地抛荒方面:除城关镇外,各乡镇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耕地抛荒现象,有的还比较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全县耕地抛荒面积达千亩以上。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各项工作抓紧、抓好。一是防汛工作要再抓紧。按照“汛期不过,检查不止”的要求,切实搞好各项防汛检查。对所在区域内重点工程、重要部位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坚决不留空档死角。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应急措施,限期进行处理,及时进行整改。要重点抓好洮水水库防汛度汛,各移民责任单位在主汛期间要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物资,全力支持库区移民防汛度汛工作,按要求把161线以下移民在主汛期前撤离到安全地带。二是计生措施要再过硬。要通过严格查环查孕,跟踪盯紧人流引产对象,组织力量千方百计逐一追查到位,确保做到“双查”一个不漏、“四术”一个不缺,最大限度减少计划外生育。要强化社会抚养费征收,通过合法的手段、有力的措施,迅速扭转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的现状,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三是耕地抛荒责任要再落实。出台复耕复种补救措施,组织干部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一户一户地查,一块地一块地落实,确保每块耕地按时播种栽插,切实做到一分耕地不闲、一分闲田必种。各乡镇保证辖区内不出现3亩以上的水田连片抛荒。凡辖区内出现水田连片抛荒3亩以上,或耕地抛荒超过千分之五的村,追究驻村干部和村干部的责任;凡连区内水田连片抛荒5亩以上,或耕地抛荒超过千分之五的乡镇,追究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主编:王友文       副主编:彭志兵       责任编辑:谭全元、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