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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卫生局

关于印发《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
医疗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茶卫发[2008]15 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度,保障合作医疗制度的稳健运行,现将《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若干规定》

2008年3月28日


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做好年度参合农民的登记录入、基金缴纳和审核及证卡制作工作。各乡镇定点医院每年2月28日前完成当年度辖区内参合农民的登记录入工作,信息录入与参合登记人数、参合金额、证卡制作相符,每多或少一人,扣除该院质量保证金100元。
  第二条: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严禁将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内的病种纳入住院补偿;严禁将门诊病人的医药费用认作住院病人给予补偿;严禁小病大治,故意延长住院天数。以上情况,已经发生补偿的,经查实,一律扣除补偿金额,并以补偿金额的5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条:严禁医疗机构虚挂住院病人,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或与患者串通记空帐,套取合作医疗基金。严格做好参合病人的身份审核工作,严禁冒名顶替,借用他人合作医疗证住院。一经查实,除扣除补偿金额并处以10倍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多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无医嘱收费。药品零售价格县直定点医院按招标价执行,其它各定点医院按省定零售价下浮6%执行,不得违犯国家物价政策。特殊材料(指含1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按进价加成5%计收。凡经审核和督查发现超标准超项目收费,除扣除多收的费用外,并处以10倍处罚(全县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静脉连续输液注射费收费标准一律按“4+1”执行;床位费收费标准:一、二级医院按湖南省医疗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其它乡镇卫生院最高按13元/天/人收取)。
  第五条:药品使用必须规范,要严格执行《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修订版)》,不得使用与病情无关的药,不得搭车开药;抗生素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执行,抗生素配伍应用每天限二种,达三种的必须经科主任或业务主管院长签字同意(未签字同意的由处方医生负担);初诊初治住院病人必须经过使用了三天一线药无效的情况下才能使用二线药,否则二线药的费用由医院负担;出院带药只限片剂、丸剂、粉剂、肌肉注射剂、中药汤剂等,不得带静滴(含静注)药物、中成药、滋补药及与治疗无关的药物,且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天,慢性病不得超过7天,否则,多开药品费用由医院负担。严格控制自费药品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一级医院、其它乡镇卫生院及民营医院控制在5%以内,二级医院控制在10%以内,对个别自负费用奇高(40%以上)的病例,病人少补的补偿金额由医院负担。严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降低次均、日均住院费用,对各定点医院两个平均费用每月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每季度县级医院人均费用较高的前三名、乡级医院排名前五名的,经审核分析,不能说明增加医药费用原因的,其超出费用由医院自负,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六条: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规定,按茶卫发[2006]58号文件执行。对新开展的诊疗项目,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许可,并将复印件交农医办备案,否则,不予补偿。
  第七条:医疗护理文书要及时书写,补偿资料要齐全真实。对无入、出院记录、病程记录、无医嘱或者有医嘱但护士未签字执行的病历,一律视作假病历,拒付补偿;参合病人的信息资料要每天及时录入,并向病人提供每日清单,不得在病人出院后汇总录入,凡未及时录入的,每例扣除质量保证金200元。
  第八条:做好参合住院病人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工作。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参合病人,院方需调查核实病人的伤情是否存在责任方,如有责任方,则一律不能给予补偿,且患者的入院记录一定要真实的记载受伤原因和受伤过程。经农医办调查,如属有责任方且院方给予了补偿的,补偿金额由医院全额负担。
  第九条:严格执行“即生即补”原则,及时为参合住院农民办理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参合住院病人在县内各定点医院的补偿费用必须在患者出院时,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签名、盖手印领取补偿金,医务人员不得代办代领。做好三级补偿公示,县农医办负责对全县大额补偿情况在县电视台公示;每月28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公示当月补偿情况,乡镇定点医院将补偿情况必须公示到村。凡未“即生即补”的,每例扣除质量保证金100元,未及时公示的,每次扣除质量保证金500元。
  第十条:凡举报违纪、违规事件,经查明属实,对新农合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本规定从二OO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信息来源:茶陵县农医办   责任编辑:陈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