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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民减负工作不可轻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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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逐步减少,收费标准逐渐降低,农民显性负担明显减轻。但是,从广大农民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前,间接农民负担和隐性农民负担依然存在,表现方法更为巧妙,手段更加隐蔽,甚至在某些领域存在农民负担反弹隐患。因此,新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不可轻视。
一、农民负担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面上情况看,各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一是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执行比较到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贯彻执行,农村过去“三提五统”和“两工”全部取消,农业税全面停征,即使属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规定部分,多数地方也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解决,不再要农民出资出劳。二是行政事业单位涉农收费相对规范。通过对涉农收费清理和农民负担专项整治,行政事业单位涉农收费行为逐步规范,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三是基层政府面向农民收费基本停止。在中央减轻农民负担强大政治攻势下,基层政府依法行政自觉性明显提高,停止面向农民收费。同时,广大农民维权能力明显增强,积极主动参与涉负监督,有力地制止了乱收费行为的发生。总之,随着中央惠农政策的落实,各地区减轻农民负担的成绩是主要的。但是,在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类乱收费现象:
1、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目前,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主要有学杂费、有线电视入网安装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农机监理收费、集贸市场管理费、流动人口婚育管理费、土地证工本费、结婚证等80多个,共涉及教育、农业、林业、水利、公安、计生、民政等16个行政单位和部门。各类收费针对特定对象收取,但农民反映,在生产生活的诸多环节,甚至一些社会公益服务,都存在不同的乱收费现象。诸如,国土资源部门向建房农户收取土地折抵指标费;城建规划部门擅自扩大城镇规划区范围向建房农户收取集镇配套资金费;部分基层公安派出所向村集体收取维稳工作经费。
2、基层人民政府乱收费。部分乡级政府按照惯例,向未批先建房农户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建房押金,向办证农户收取建房水土保持费;擅自提高标准向农民收取计划生育抚育费,计划生育节育措施保证金;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新村规划评审费等行为。
3、教育医疗卫生乱收费。实行义务教育“一费制”以后,从表面上看,各学校在执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政策比较到位。但实际上,各地均存在以学生自愿缴费名义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择校费、赞助费、培养费,以及入学后向学生收取统一服装费、补课费、复习资料费。2007年,茶陵县共查处8所中小学校向学生违规收取各种费用达20余万元。医疗卫生方面,药品价格虚高不下,乱用药,乱检查增加农民额外负担,2007年,茶陵县农民年户均医疗费用达800余元。
4、中介服务组织乱收费。中介服务组织主要是通过挂靠行政事业单位,依靠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权力向农民收取服务费用。如有的土地代理中心依附国土资源部门强制向建房农户收取建房报批代理费;有的规划测绘室(队)或职工技协依附城建规划部门强制向建房农户收取普通图纸费、定线放样费、堪查测绘费等;有的婚庆服务实体依附民政部门强制向结婚登记农民收取颁证照费;有的私营(民营)企业协会依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制向农民个体经营户收取会员费。
5、经济垄断部门乱收费。广电部门以开通有线电视和“线路改造”名义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办企业收取有线电视地埋管线和有线电视管理费;新闻部门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拉广告赞助和摊派订阅报刊;食品部门利用生猪集中屠宰进行压级压价,利用猪肉批售进行税费转嫁。
6、农村集体组织乱收费。一些村级组织效仿行政事业单位向建房农户收取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建房押金、屋基级差费、管理费,代替行政事业单位向建房农户收取集镇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滥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超上限、超范围,甚至假借“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强制向农民进行摊派。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各种乱收费侵害农民权益,执收单位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体制弊端是根本。造成农民负担过重,尤其是乱收费屡禁不止,根本原因是体制弊端。一是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失去收费宏观控制。目前,涉农收费体制主要是由“条块”构成,既有各自为政的条条收费,又有政府行为的块块收费,还有条块结合的重复收费。面对这些条块结合、错综复杂的收费行为,收费监管部门鞭长莫及,难以控制。二是包干财政体制削弱乡镇财政统筹能力。目前,乡镇财政基本实行财政包干、“分灶吃饭”体制,这一体制曾经起到过积极作用,但与形势发展不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强化了县级统筹能力,却削弱了乡镇财政的支付能力,乡镇财政失去应有统筹能力自然意图通过乱收费以提高自身财力,从而加重农民负担。
2、机制不新是关键。机制主要表现为手段和办法。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过去一些传统的税费征收方式和手段将由单纯征粮催款的人治方式向依法征收税费的法治方式转变。但由于历史原因,一些领域遗留问题较多,新旧机制接轨还需要一定时间,旧体制仍发挥主要作用。传统高压征收机制造成事实上的强行收费使农民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只能忍辱负重,违心交费,以求平安稳定。
3、有法不依是成因。当前,无论是条条还是块块上的乱收费,有法不依是造成乱收费的重要原因。一是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造成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二是个人风险成本太低,即使被查处也只是单位花钱了事,个人风险成本几乎为零;三是乱收费行为隐蔽,方式多样,屡禁不止;四是农民主动监督力度不够,乱收费行为查处太少。
4、利益驱动是诱因。事实证明,大量的乱收费都是由利益驱动诱发而成的。近年来,随着各级财政体制改革,部门财务实行财政集中收付制度,利益挂钩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已得到有效解决。但有些垂直管理部门和县乡两级执收执罚主体仍存在事实上的利益挂钩问题,有的还实行收罚返还挂钩补充经费的办法,甚至明与单位经费挂钩,暗与个人待遇挂钩。
三、当前农民减负对策
通过对农民减负现状和成因分析,笔者认为,当前农民减负工作重点要从过去的“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反弹上来。这就需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加强农民涉负日常监管,着力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1、健全减负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公示效果。二是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中小学校除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禁止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三是进一步抓好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四是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并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件进行全县通报。
2、整治涉负突出问题。一是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重点抓好农民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问题的专项治理。二是选择农民负担问题比较多的乡镇进行综合治理,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程监督。三是开展对村级组织乱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资金补助力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支出。督促村级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确定到主管部门、控制到乡、落实到村,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移给村级组织,严禁地方政府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给付配套资金。同时,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
3、完善“一事一议”机制。按照群众急需、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制定出台《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范议事程序、范围和标准,把好三关,即,把好复审关。严格审查议事程序是否到位,严格审查议事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把好管理关。督促行政村将筹资筹劳方案在人口集中的地方张榜公布,并坚持一事一议负担卡和专用票据制度,严禁要求农民既出资又出劳,严禁突破筹资筹劳上限。把好监督关。在项目实施中期,组织项目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开展对项目开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要求操作的,立即责令整改到位,项目结束后,督促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村级筹集资金和劳务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经济审计。
4、强化农民减负监督检查。组织减负监督部门深入村组,对涉农收费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一查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看粮食“两补”和退耕还林补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二查“一事一议”制度的落实,看议事范围、标准、审批手续、征缴管理、决算公布是否符合文件规定;三查中小学校“一费制”执行情况,看有无搭车收费;四查农民建房收费情况,看有无超标准、超规定和增项加码;五查农业生产共同费用执行情况,看是否遵循“受益缴费,计量收费”原则;六查婚姻登记、计划生育收费,看是否依法办事、照规收费;七查报刊征订,看是否超限额,强行摊派;八查农民负担各项制度建立情况,看是否开展了政务公开、财务公开,责任追究;九查干部工作作风改进情况,看是否依法行政,有无涉农涉负案件。
5、严查违规违纪行为。重点要查处四类侵犯农民利益问题:一是平调、截留、挪用农民粮食直补款、征地补偿安置款、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二是强行向农民进行各种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行为。三是采取巧立名目、变换名称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侵犯农民利益行为。四是平调、挪用村民“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和劳务,违背农民意愿筹资筹劳行为。在查处案件的同时,坚持与整章建制相结合,做到“四坚决”,即凡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凡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坚决降低,凡违反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坚决废止,凡不该收或多收的钱物坚决如数退还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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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红网 雷志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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