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
 
茶政办发〔2007〕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做好政府采购工作,避免部门之间职能重叠,保证我县的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及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县财政局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划分
  (一)县财政局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
  2、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宏观监督;
  3、负责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和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管理;
  5、根据财政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6、核准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
  7、受理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及合同备案;
  8、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和统计工作。
  (二)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履行政府采购以下职责:
  1、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
  2、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
  3、负责核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
  4、负责对政府采购招投标专家的管理和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的管理;
  5、受理政府采购的备案工作;
  6、负责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
  7、负责对定点供货、服务单位的管理;
  8、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范围
  1、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小汽车、面包车、越野车、大客车、工程车、道路清扫车、洒水车、摩托车、救护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它执法专用汽车;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速印机、照相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
  (5)网络设备、软件;
  (6)公用家具;
  (7)公务服装;
  (8)燃料、锅炉;
  (9)电梯(不含工程内的);
  (10)档案保密设备;
  (11)中央空调机组;
  (12)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
  (13)消防设备;
  (14)警用设备和用品;
  (15)体育设备及器材;
  (16)交通管理设备;
  (17)教科书、图书、专用教学设备及器械;
  (18)计划生育设备及器械;
  (19)广播电视、网络、影像专用设备及器材;
  (20)环保设备及器械;
  (21)防汛抗旱、救灾物资;
  (22)建筑装饰材料。
  2、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公益设施建设;
  (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改建、扩建、拆除;
  (3)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3、服务类
  (1)会议定点、培训、接待;
  (2)车辆保险;
  (3)车辆维修;
  (4)大宗宣传画、书籍、报表印刷;
  (5)专用票据、证件印刷;
  (6)旅游参观、疗休养安排;
  (7)物业管理;
  (8)工程监理;
  (9)网络租赁。
  三、政府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由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具体限额标准为:
  1、货物类:单项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2、工程类: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3、服务类: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2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二)公开招标额标准
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茶陵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招标采购。
  四、有关要求
  (一)茶陵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隶属于县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各乡镇、办事处、县直机关单位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并全部由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根据实情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实施采购。
  (二)县财政局应将年度采购预算计划和追加采购计划抄送给县招标投标管理局,由县招标投标管理局依法组织实施。
  (三)采购人提出采购申请,填写《茶陵县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经县财政局采购办审批后,由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凡未通过县政府集中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县财政局一律不得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同时按《茶陵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对政府采购工作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业务委托,签订的委托协议一律无效。
  (四)需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县财政局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局共同负责依法监督。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还需接受县监察局的监督。
  (五)县财政局和县招标投标管理局,要加强配合,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我县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