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茶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茶政发〔2007〕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茶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茶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茶陵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认真执行县委的决议和决定,定期向县委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决策。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其他党组成员、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八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受县长委托,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常务副县长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县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委、办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公文。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或受市审计局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四条   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物价稳定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服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以及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产业政策、社会保障和就业问题、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政府定价产品(含服务)的价格等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应进行法律审查和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乡镇(办事处)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推进各项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实施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制定的公文,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县人民政府批转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和报送备案审查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审批、许可、登记、发证以及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第二十七条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开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的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要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对反映集中、涉及面广的重大热点难点问题,县人民政府领导要主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落实政策、化解矛盾;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不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的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推行政务公开,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县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布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上级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实行政务工作督查制度。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办公(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县长助理、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县内外形势等重要情况。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出席,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列席。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人武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县长助理、监察局长、审计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由政府办副主任、法制办主任及与会议有关的单位负责人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三)通报和讨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原则上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县长助理参加,根据需要,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和重点工作。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某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出席。
  第三十八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办公室主任收集报县长确定。
  第三十九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分管副主任或分管副县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一般事项由常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办公室主任审定。
  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涉及到第十九条内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性服务收费减免的,由县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各部门(单位)、乡镇(办事处)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席(列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应向办公室主任请假。由办公室主任向常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事由。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应当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控制规模、会期,严格审批;严格控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部门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全县性会议,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各乡镇(办事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应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审批,其中涉及两位副县长分管的工作,须经两位副县长审批。重要问题,分管副县长应报送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告、决定、命令和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县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事项由常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由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向上级请示性公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派出机构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省、市召开工作会议,3天内向分管副县长汇报会议主要精神;
  (二)省、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到本县检查指导工作,应报告分管副县长;
  (三)省、市部门紧急重要文电,必须及时送分管副县长阅示;
  (四)单位工作在省、市受到奖励、表彰或通报批评,应及时报告分管副县长;
  (五)向省、市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报请分管副县长同意;
  (六)垂直管理单位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异动,应及时告知分管副县长。
  第五十条  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离茶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县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乡镇长(办事处主任)离茶出差(出访),必须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外出2天以上或出省,必须向县长报告,经批准以后方可外出。
  第五十一条  各地发生的重大事故、自然灾害,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必须在10分钟内报告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直接处理。

第十章  内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或批准的会议、活动外,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确需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前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领导统筹安排。
  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省市直各部门、兄弟县市领导同志和其他重要客人来茶考察访问,需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接待陪同的,接待部门、单位应事前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领导统筹安排。

第十一章  外事活动制度

  第五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副县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出访,由组团部门或单位提出报告,须经县长审批。县长出访,报县委、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出访,由组团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报告,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正式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国人士、港澳人士、华侨知名人士和出席重要涉外经济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审批;会见来访的台湾重要人士和出席涉台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审批。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本职工作。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以及县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单位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茶陵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茶政发[200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