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茶陵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茶政办函〔200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茶陵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茶陵县地震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预防行动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通信
  4.4  指挥与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4.7  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防护
  4.8  次生灾害防御
  4.9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 地震灾害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调查与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治安维护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7.3  监督检查
  8. 其它地震事件处置
  8.1  有感地震应急
  8.2  平息地震谣言
  8.3  特殊时期戒备
  8.4  应对邻区震灾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和《茶陵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作用。
  (3)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4)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科技局、武装部、发改局的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县民政局、建设局、财政局、公安局、农办、国土资源管理局、交通局、卫生局、水利局、武警支队、商务局、电力局、教育局、广电局、药监局、邮政局、保险公司、中国电信茶陵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防震减灾办公室,由县防震减灾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视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联络、震情信息、灾情信息、新闻宣传、条件保障等工作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驻茶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采取紧急应急措施包括交通管制等;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掌握震情监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负责起草文件、简报,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防震减灾办公室   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事务,负责汇集地震灾情与速报工作,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和短期预测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及时部署防震工作,做好防震准备。
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各级各部门采取以下应急防御措施:
  (1)地震办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5)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预警级别分为3级:“地震中期预报”即“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 ”,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做出划分;“地震预期预报”,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地震临震预报”,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做出预报。
地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本县4.5级地震,造成人员受伤和部分房屋轻度破坏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本县人口较密集地区4.5~4.9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较大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本县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10~100人,经济损失重大的地震。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发生在本县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以上地震,造成人员伤亡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响应分为四级,根据地震灾害的程度实行分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IV级响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领导和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县防震减灾办组织、协调县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III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领导和指挥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请求省、市相关部门协助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I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县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本县范围内承担速报任务的测震台应在15分钟内报告县政府总值班室,并与市政府值班室保持联系,并及时、准确了解地震参数。
  4.2.2  县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指全县地震系统内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相关部门迅速启动本级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值班室,特殊情况下可同时上报省地震局。
  县防震减灾办公室在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2小时)将初步了解的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报市政府值班室。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政府值班室。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
  4.2.3  灾情报送和处理
  县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县公安、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应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民政局。
  县防震减灾办公室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4.2.4  震情灾情通告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防震减灾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通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发布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通告;并适时组织发布后续通告。
  4.3  通信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方式:启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信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情况。通信管理部门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同时,通信管理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  指挥与协调
  4.4.1  I级、II级响应
  (1)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提出应急工作建议,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通报驻茶部队领导机关;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和部署,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协调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灾区的人员进行抢救和工程抢险。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县有关部门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会议,通报震情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决策处理人员抢救、工程抢险、灾区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等重大问题。
  4.4.2  III级响应
  (1)县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民政局;同时通报驻茶部队领导机关;启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全县地震应急工作。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工作。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决策处理下列事项:协调组织指挥驻茶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协调灾区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维护灾区的治安管理。
  (3)县防震减灾办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并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县有关部门派出的各类救援队伍进行协调。
  县有关部门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4.4.3  IV级响应
  (1)县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抄送省地震局、省民政厅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县防震减灾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人员赴灾区协助开展工作。应急结束后,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县防震减灾办公室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县有关部门的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4.5  应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由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4.5.1  应急处置的主要内容
  (1)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建筑物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人员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和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2)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救援队伍行动。
  (3)采取紧急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
  (4)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查明次生灾害危险及其威胁,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
  (5)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6)估计救灾需求,组织援助物资的接受与分配。
  (7)组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
  4.5.2  救援队伍的指挥与协调
  (1)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2)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并领受任务。
  (3)救援队伍在救援行动过程中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4.6  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县防震减灾办公室  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和协助救援行动。
  县武装部  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参加工程抢险。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县卫生局  组织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队伍抢救伤员,负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现场急救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
  救援队伍要积极妥善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位;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救援队伍要保持联络,互通有无,相互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  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参加灾区应急与救援工作的队伍应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露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露范围、浓度、评估泄露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水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县民政局  负责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  次生灾害防御
  县消防大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火灾事故。
  县水利局、建设局、交通局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危害。
  县环保局  加强环境及污染问题的监测及防控。
  县国土资源局  会同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  督导和协调对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9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县防震减灾办公室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协助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协助提出有关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的意见和建议。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各级各部门要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同时,要根据情况开展捐款捐物活动。
  4.11  地震灾害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县防震减灾办公室组织或协助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场、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县防震减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2  信息发布
  地震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防震减灾办公室、县民政局按照《茶陵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3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县民政局  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捐赠。
  县红十字会  发起社会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灾区。
  县保险公司  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和总结
  县防震减灾办公室负责或者配合相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县防震减灾办公室应急数据库储存县应急救援队和本县重点监视防御区所拥有的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各部门建立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社会动员机制。
  6.2.3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县建设局  组织协调对被毁坏的道路、桥梁等设施的抢险抢修,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及时到达灾区。
  6.2.4  电力保障
  县商务局 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电力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
  县建设局  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交通等企业对受破坏的公用基础设施进行抢险,尽快恢复功能。
  6.2.6  物资保障
  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粮食局  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县场供应。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生活。
  6.2.7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  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县民政局  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8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本县规划、建设等部门结合区域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9  呼吁与接受援助
  县民政局、县商务局  按照有关规定呼吁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县民政局  负责接受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县防震减灾办公室  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县红十字会  向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  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
  县商务局  协调、督促县内有关医药生产经营单位加紧生产调运灾区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
  县药监局  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它部门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4  治安维护
  县武警支队  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点目标的警戒。
  县公安局  指导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是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及时、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限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7.3  监督检查
  县防震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办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有感地震应急
  当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大型水利设施等重要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防震减灾办公室收集震情与社情,并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8.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县人民政府所在地或人口稠密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县防震减灾办公室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组织专家赴现场进行考察,分析谣言起因,作好宣传工作。
  8.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县防震减灾办公室进行应急戒备,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市、县人民政府。
  8.4  应对邻区震灾
  邻省县市发生地震造成我县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县防震减灾办公室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部署和组织有关的应急工作。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县公用设施。
有感地震:指人们轻微有感,未生成财产损失的地震。
  9.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震减灾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