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茶陵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茶政办函〔2008〕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茶陵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茶陵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应急工作组
  2.4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5 预警预防行动
  3.6预警预报的解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3情况通报
  4.4特殊情况处理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
  4.6 指挥和协调
  4.7 应急处置
  4.8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9 群众安全防护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 信息发布
  4.12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总结分析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监督检查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7.3监督检查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科学地处置地质灾害,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茶陵。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包括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处置。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分级负责,资源整合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茶陵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国土资源局局长、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消防中队、武警中队、发改局、公安局、建设局、旅游局、教育局、水利局、科技局、气象局、卫生局、畜牧水产局、交通局、公路局、电力局、商务局、财政局、广播电视局、中国电信茶陵分公司、湖南移动茶陵分公司、中国联通茶陵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领导和指挥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策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各乡镇(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分队工作,协助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地质灾害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
  2.2.2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收集、综合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和险情、灾情等信息,提出防灾救灾建议;传达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组织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对策和措施,组织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实施;发布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办理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处置和监测,掌握实时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及时提供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根据险情等级,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馈信息。
  民政局 负责协助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中队、武警中队 负责指挥部队、武警官兵赶赴灾区抢险。
  公安局 负责协助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制止、查处恶意夸大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建设局 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电力局 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旅游局 负责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教育局 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水利局 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科技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气象局 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情况进行监测预报。
  卫生局 负责组织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畜牧水产局 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交通局 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道路畅通。
  公路局 在损毁公路或桥梁两端设立明显标志,及时组织抢修。
  商务局 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财政局 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广电局 进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
  2.3 应急工作组
  调查监测组:由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对地质灾害发灾点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向应急指挥办公室提供灾情、险情及变化情况。
  灾情评估组:由民政局牵头。进行实地调查,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工程抢险组:由消防中队、武警中队牵头,国土、建设、水利、交通、公路等有关部门组成。按应急处理方案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预报组:由气象局牵头。提供气象预警预报。
  交通保障组:由交通局牵头,负责恢复被破坏的公路、港口、和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质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
  物资保障组:由商务局、建设局牵头,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采取措施恢复供电、供水,保障灾区水、电供应。
  灾民安置组:由民政局牵头。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应急资金保障组:由财政局牵头,民政部门参加。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准备和应急救济款、物的发放。
  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灾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组织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负责向灾区提供所需的医疗药物及器械。
  治安保障组:由公安局牵头,武警中队、消防中队参加。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宣传报道组:由广电局负责。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报道灾情、险情等有关信息。
  2.4 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政府监测
  每年汛期前,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国土、水利、公路、建设等部门进行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发现险情及时登记、备案,发放防灾明白卡,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并进行日常监测。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员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应按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分别上报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2 群众报灾、报险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当地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或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地质灾害信息。鼓励公民报警。
  3.1.3 地质灾害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险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和类型,目前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道路设施损毁、影响范围等)、预测后果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
  3.2.1 接警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接警中心,并公布接警电话。
  3.2.2 处警
  各乡镇(办事处)应急分队接到发生地质灾害报警信息后,应迅速组织进行处置,并将情况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初步核准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必要时,立即派人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指导协助事发地妥善处置,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如遇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3 预警支持系统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系统支持区域性预警工作,由国土资源局、气象局联合建设;基础调查巡查系统支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监测以及防治督导工作,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公路等部门共同开发建设;群测群防系统支持各监测点预警预报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信息系统支持数据统计、资料汇总、更新、查询、预警分析等工作,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公路等部门共同开发建设。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
  全县区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级别分为5个等级。1级:可能性很小;2级:可能性较小;3级:可能性较大;4级:可能性大;5级:可能性很大。
  3.4.2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发布
  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由国土资源局和气象局组成的专家组会商确定,预警结论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联合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在汛期每日进行不间断工作,只有在3级以上时才向社会公众发布,即1级和2级为关注级,不向公众发布;3级为注意级,用黄色表示;4级为警报级,用橙色表示;5级为加强警报级,用红色表示。
  3.4.3 单体地质灾害预警级别
  单体灾害预警信息由各应急分队派出的调查监测组调查核实确认,经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商后作出结论后,上报相关单位。
  3.4.4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县人民政府确定,较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特别重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5 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地质灾害信息后,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建议,报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确定预警级别,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3.4.5 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级别由上级应急指挥部确定的,除由上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地质灾害涉及的应急指挥部也应通过同级媒体发布相应预警信息。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和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的地质灾害事件的预警信息应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发布。必要时,应当通过建立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方式发布,做到应知尽知。
  3.5 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应当向公众发布警告或劝告,做好信息跟踪监测,确保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安全,疏散危险人员和撤离重要财产,采取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和防止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6 预警预报的解除
  在经过现场反复核实,并且征询有关专家意见后,确认地质灾害险情基本消除或者地质灾害基本稳定时,由发出预警预报信息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预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并且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紧急措施。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级响应。
  4.1.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
  4.1.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1.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1.4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核实地质灾害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险情和灾情级别,并报市人民政府。
  4.2 应急响应行动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级别确定后,各乡镇(办事处)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2.1 Ⅳ级响应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分队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2.2 Ⅲ级响应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援。
  4.2.3 Ⅱ级、Ⅰ级响应
  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发地,在规定时间内将灾情上报市、省应急指挥部。在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按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4.3 情况通报
  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乡镇(办事处)及国土部门、专业技术机构要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及内容等除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4.3.1发生小型(Ⅳ级)地质灾害,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监测人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4.3.2发生中型(Ⅲ级)地质灾害,应在6小时内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和进行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
  4.3.3发生大型(Ⅱ级)地质灾害,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监测人的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越级速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后每24小时向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
  4.3.4对于发现的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严重地质灾害隐患点,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在2日内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 特别情况处理
  地质灾害跨县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其他县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地质灾害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发生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4.5 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 信息采集和传输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以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的互联网网站(页)为系统支持平台。
  地质灾害信息采集以灾害发生现场为基本范围。采集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区域(或险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危险性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主要措施。
  采集方式以各乡镇(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分队派出的调查监测组现场调查为主;根据发灾地现场实际情况,以固定电话、传真、E-mail为主要传输渠道;当有线通信中断或无移动通信信号时,应以远程无线对讲设备为主要传输渠道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传输灾情信息。
  4.5.2 信息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现场信息后,应立即会同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信息分析,得出分析结论,快速将结论按分级响应程序报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将灾情险情信息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网站(页)上发布。
  4.6 指挥和协调
  4.6.1发生大型、特大型(Ⅱ、Ⅰ级)地质灾害或险情时,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发生中型(Ⅲ级)地质灾害或险情时,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导、协助地方政府进行应急救灾。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成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对应的应急抢险工作组,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完成应急抢险工作。
  4.6.2当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水利局牵头,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6.3当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交通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公路局牵头,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6.4当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铁路沿线时,应急抢险工作由铁路部门牵头,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6.5当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城市建设规划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建设局牵头,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6.6当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地处于上述以外的地区时,应急抢险工作由国土资源局牵头,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协助。
  4.7 应急处置
  4.7.1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事发地乡镇(办事处)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先行组织处置,开展自救和互救。
  4.7.2应急响应期间,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对应急成员单位具有调动权和处置权,调动队伍数量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难易程度而定,各成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救援工作。
  4.7.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集中,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和险情迅速组织专家会商研究确定应急抢险方案,并按照方案向各工作组发出部署命令,进行有序、高效的抢险救援工作。
  4.7.4按照应急抢险属地原则,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和险情处置需要,列出抢险救援专用工程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计划清单,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本着就近原则,紧急调用其辖区内上述用品,以保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各工作组应急抢险工作。
  4.7.5当地质灾害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时,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请求驻茶部队、武警中队参加抢险救灾和治安保卫工作。
  4.8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8.1 安全装备的发放和使用
  各工作小组根据牵头部门及合作部门安全工作的需要,应保障应急工作人员使用的越野车辆、大功率通信工具,及时向每一个应急人员发放安全帽、雨具、登山鞋、救生衣、对讲机、照明工具等安全作业工具。医疗卫生组应准备好蛇药、防暑防冻、防创伤以及感冒类等应急药品,做好应急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
  4.8.2 人员进出灾害现场程序
  经应急调查监测组确定,灾害体处于基本稳定时,其他救援工作组方可进入救灾现场;进入灾害现场前,要检查应急人员身体是否健康、安全装备是否齐全,并向应急人员说明应注意的事项,并且做好进入人员的登记估。对所有应急人员发放应急现场通行证,非应急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划定的灾害警戒区。离开灾害现场,应先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可以离开时,做好相应登记后方可离开。
  4.9 群众安全防护
  4.9.1 安全防护主要措施
  治安保障组和灾民安置组迅速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必要时应强制性疏散)。由工程抢险组负责消除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隐患;调查监测组迅速开展对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灾情扩展;医疗卫生组迅速组织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灾后暴发疫情;治安保障组做好宣传和治安保卫工作,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4.9.2 基本生活保障措施
  灾民安置组和物资保障组负责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灾民生活。由工程抢险组、交通保障组和通信保障组负责抢修通信、供水、供电、交通等生命线工程。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0.1 动员的范围包括
  紧急调用社会专业人士,如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医务人员、驾驶人员、通信人员等;紧急调用个体、企业单位的物资设备,如房屋、交通工具、医疗器械、工程机械、生活用具等;发动企业单位、群众捐物捐款,支援灾区;组织灾区人民群众生产自救。
  4.10.2 动员的组织程序
  根据抢险救灾实际需要,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社会力量的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乡镇(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
  4.11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广播电视局按照《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2 应急结束
  经专家论证认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被控制或消除后,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订善后处置方案,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应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以及扶持政策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妥善解决应急处置善后工作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 社会救助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统一由民政部门接收、登记、入帐,并提出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分配。
  5.3总结分析
  应急结束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发展过程,损失情况,应急抢险情况及结果,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以及今后改进的意见等。现场处置完毕后,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项技术救援机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工作。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保障通信网络。应急抢险期间,通信网络部门应设立专职机构,指定专人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掌握各类通信设施的运行状况、通信设施损毁基本情况,研究治理恢复方案,并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通信畅通。
  6.1.2建立地质灾害现场通信系统。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24小时值班电话,各应急工作组配备移动电话、无线上网设备和无线对讲设备,以确保抢险救灾现场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按照应急抢险方案,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指定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保障快速调用。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由12个专业工作组组成,按照指挥部命令迅速赶赴现场。
  第一梯队:调查监测组、工程抢险组、医疗卫生组和灾民安置组;第二梯队:灾情评估组、气象预报组、交通保障组、物资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和治安保障组;第三梯队:资金保障组和宣传报道组。
  6.2.3 交通运输保障
  由公路、水利等部门组织建立、培训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港口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及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6.2.4 医疗卫生保障
  由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建立、培训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迅速集结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检查、监督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农业部门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2.5 治安保障
  由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组织建立、培训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2.6 物资保障
  灾情发生后,民政、发改、商务等部门负责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组织恢复供电、供水系统等,保障灾区水、电的供应。
  6.2.7 经费保障
  救灾资金、物资的来源包括:中央下拨的救灾资金、物资;省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物资。市、县分级负担的救灾经费应同省下拨的经费配套使用,并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应及时予以保障。应急抢险期间,当地政府应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必要资金,以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6.2.8 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灾民安置,按照以当地为主安置的原则,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和分散恢复相结合的办法。救灾款物实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情稳定后重点安排灾民口粮救济、住房恢复。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组成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委员会,建立专家数据库。建立与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联系方式。完善县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应急救援系统,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测、救援方法与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和普及,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救灾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定期开展各级领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选择典型场地,定期进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和紧急动员能力,提高干部、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国土资源局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