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茶陵县委办公室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茶陵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茶办字〔2008〕6号
 
 
县直机关部门:
  现将《茶陵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茶陵县委办公室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3日

茶陵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省级卫生县城(以下简称创卫)工作的深入开展,建立科学的政绩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创建省级卫生县城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县直机关各单位和企事业单位、承担创卫专项工作任务的23个创卫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社区、城中村、城郊村所处的城关镇、下东乡、思聪乡等相关部门和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卫的奖惩工作,县创卫办具体执行,县财政局负责奖罚金的兑现。

第二章 奖 惩 依 据

  第四条 奖惩主要以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创卫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工作业绩、工作过错情况、考核评比结果为依据。
   第五条 创卫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参照。
  (一)《湖南省卫生县城标准》的达标情况;
  (二)根据《茶陵县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考评办法》(茶政发【2007】35号)、《茶陵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实施方案》(茶政发【2007】31号)、《茶陵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任务与分工》(茶创卫发【2008】1号)、《茶陵县2008年创建文明卫生社区工作考评细则》(茶创卫发【2008】3号)等文件精神开展督查、评比结论和评分排名情况;
  (三)由省、市、县所进行的检查、评比、督办的结论与评分情况;
  (四)由媒体及投诉电话等途径所获取的群众有关创卫工作的举报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2008年度创卫目标责任状所列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创卫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所交办或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
  (七)其他“创卫”工作所要求完成的目标;

第三章  奖 励 措 施

  第六条 切实加强创卫工作的日常检查评比工作。县创卫办每月综合通报一次情况,对领导重视、工作积极、成效明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第七条 每月对县直机关各单位和企事业单位、承担创卫专项工作任务的23个创卫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城关镇、下东乡、思聪乡政府及所辖的各社区、城中村、城郊村的创卫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其中对各单位进行得分排名,对获得第一名的奖励2万元,并对承担创卫专项工作任务的23个创卫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综合讲评。
  第八条 对单位及干部参与创卫工作的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考核的范畴,占单位绩效考核和目标管理考核百分制中的15分。
  第九条 在创卫目标全面实现后,对在创卫活动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委、县政府将颁发“创卫工作特别贡献奖”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十条 对在创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属驻县单位和干部,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外,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责 任 追 究

  第十一条 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实效不明显的单位,县创卫办将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次通报批评的,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讨。
  第十二条 对在每月创卫工作综合排名中处于末位的单位实施经济处罚,每一次罚款2万元。连续两次排倒数第一的,第二次罚5万,责令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县电视台公开道歉并承诺整改;连续三次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在省、市的暗访、评估、考核中,各单位、社区、路段、城中村、城郊村出现问题的,丢分1厘,罚款500元;丢分1分,罚款5000元,同时追究主管部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一把手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创卫工作中表现极差的市属驻县单位和干部,县委、县政府将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