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17号)等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茶陵县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茶政办发[2007]107号)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补偿方案调整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农合补偿标准
(一)住院补偿标准:
1、降低起付线:省级医院由1000元降至700元;市级医院由800元降至500元;县级医院由400元降至300元;乡镇卫生院100元不变。同一病种年内在同一级别医疗机构住院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只实行一次起付线;年内由下级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到上级医院住院的(或在上级医院住院后转回下级医院住院),只实行最高级别医疗机构一次起付线,下级医疗机构不再实行起付线。
2、提高补偿比例:省级定点医院由35%提高到45%;市级定点医院由35%提高到50%;县级定点医院由50%提高到60%(县中医院针灸科、骨伤科和中医内科采用纯中医药诊疗的补偿比例为65%);乡镇卫生院由70%提高到75%。
县外、省内非定点医院起付线与同级别定点医院相同,补助比例按相应级别下浮5%;省外医院起付线降为800元,补偿比例由30%提高到40%。
3、提高封顶线:每人每年累计医疗费用补助最高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3万元。在住院统筹中不建立二次补偿制度。
(二)住院分娩补偿标准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住院分娩平产补助标准为200元/人次;剖宫产400元/人次;病理性产科按住院补助标准补偿。对未获得剖宫产手术准入的单位,开展剖宫产手术的,一律按平产标准补偿;对已获得剖宫产手术准入的一级医疗机构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剖宫产率分别不得超过20%和25%,超过部分,不予按照剖宫产手术费用补助,按平产接生费用补助。
(三)提高参合农民注射狂犬疫苗(含注射狂犬血清或免疫球蛋白)补偿标准,由60元/人份提高到100元/人份。
(四)特殊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由15%增加到30%。
(五)取消家庭住院基金。
二、调整方案执行时间
2008年7月1日后结算的按调整方案补偿;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已经结算兑付的按调整方案予以追补(特殊慢性病门诊和狂犬疫苗门诊接种补偿不纳入追补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县农医办、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县级补偿公示工作;各乡镇要做好乡、村两级补偿公示和追补对象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公示到位。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配合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专人负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提高受益度;广电部门要积极开展新农合政策宣传报道;财政部门要落实合作医疗配套资金,加强基金专户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五保、低保、优扶对象的摸底核定工作,及时落实资助费用;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合作医疗运行过程的监督和审计,确保基金安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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