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一)财政性投资及国有集体投资的基建项目
  1、向县发展和改革局递交“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2、领取立项审批表,到财政、审计、国土、环保、水利、规划以及主管部门签署立项意见。
  3、凡50万以上的财政性投资项目以及国有集体投资项目须先报人大财经委审议,并需人大财经委下文批复。
  4、县发展和改革局汇总以上意见后,根据项目审批制度由项目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是否立项。
  5、通过审批的项目,我局下发立项批文。
(二)工业项目
  1、项目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递交立项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并领取立项审批表格。
  2、领取表格后到国土、水利、环保、规划等部门签署意见,再将签署意见后的表格连同与政府签订的合同或会议纪要交发展和改革局。
  3、县发展和改革局汇总以上资料,然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由项目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项目能否立项。
  4、通过审批能立项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立项批文。
(三)小水电项目
  1、项目单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递交立项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并领取立项审批表格。
  2、领取表格后到国土、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签署意见,再将签署意见后的表格连同与政府签订的合同或会议纪要交发展和改革局。
  3、县发展和改革局汇总以上资料,然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由项目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项目能否立项。
  4、通过审批能立项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局发文立项。
  5、项目单位收到立项批文,须请有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可研报告分别送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
  6、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7、通过可研评审的项目,下发可研批复文件。
  8、项目单位接到可研批复文件后,组织扩初设计。

  招标投标事项办理程序

  一、向招标投标办提出项目招标投标申请报告。
  二、提供招标项目的立项批文。
  三、领取招投标项目核准表,呈报招标方案。
  四、招标投标办核准项目招标方案。
  五、在媒体上、县发展和改革局及项目单位公示栏发布招标公告。
  六、项目单位组织报名,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三日。
  七、项目单位对报名参加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合格投标人(三个以上)发出投标通知。
  八、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必须按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组织形式进行招标投标。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但必须将委托合同报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九、项目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见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6条),并于发售前五日内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十、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具体内容见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3条)。
  十一、招标单位负责签收保存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和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5%,投标书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十二、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开标地点统一在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十三、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委会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成员人数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成员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十四、中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在原发布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天。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确定中标人。
  十五、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六、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评标报告,办理备案手续。
  十七、有关具体事项和要求,请阅看县人民政府[2003]18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