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政业务须知
一、办理外县(市)婚迁我县落农村户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村级同意迁入证明。
3、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乡一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准生证)复印件亦可。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包括复印省公安厅盖章的章页及本人的章页)。
5、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6、结婚证复印件。
7、凭以上村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户籍室办理准迁手续。
二、投靠城镇落户
A、夫妻投靠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含省厅盖章的章页及本人的章页),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
4、计划生育证明。
5、凭以上材料(所有复印件均带原件)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填表并签署意见后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准迁手续。
B、父母投靠子女。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户户口簿复印件(含省厅盖章的章页及本人的章页),身份证复印件。
3、父母身边无其他子女证明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父(母)子关系证明。
4、凭以上材料(所有复印件均带原件)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填表并签署意见后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准迁手续。
C、子女投靠父母。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含省厅盖章的章页及本人的章页),身份证复印件。
3、子女与父或母在一起的复印父母结婚证、户口簿上不能体现父(母)子关系的则由申请迁入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4、计划生育证明。
5、子女指18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在校大中专学生凭学籍证明年龄可放宽到20岁。
4、凭以上材料(所有复印件均带原件)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填表并签署意见后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准迁手续。
三、建房、购房办理小城镇户口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含省公安厅盖章的章页及本人的章页)及身份证复印件。
3、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的房产证、国士证、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购商品房的持房证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复印件。
5、凭以上村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户籍室办理准迁手续。
四、大中专学员落户:持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到县局签署意见后到派出所办理。
五、身份证办理手续
1、年满十六周岁的可以办理身份证(包括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
2、带户口簿以及两张一寸黑白相片。
3、村上证明。
4、凭以上手续到派出所办理身份证。
六、更改姓名手续
1、本人写书面报告(未成年人由家长写更改报告)。
2、在校学生须复印学籍证或学校证明。
3、带户口簿及村上证明。
4、凭以上材料到派出所办理更改姓名手续。
七、更正年龄手续
1、年龄确在错误的,写书面报告能为证明人签字。
2、原始的准生证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
3、带户口簿及村上证明。
4、派出所调查核实。
5、填表再到县公安局经局长批准后,再更正年龄。
八、办理现实表现证明手续
1、街道村或单位现实表现证明。
2、带户口簿、身份证及一张一寸相片。
3、凭以上手续到派出所办理证明手续。
九、办理暂住证手续
年满十六周岁的外来人员到本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带两张一寸相片及身份证、流动人口证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出租给暂住人员居住的出租户应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十、出生上户手续
1、带户口簿、出生证、准生证手续。
2、街道、村证明。
3、三个月内必须上户,否则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治安罚款伍拾元。
出入境办证程序(只择办理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和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
一、内地居民短期往来港澳地区须知
A、赴港澳探亲
1、办理条件:
亲属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者或其随行家属,本人前往探望的。
办理手续: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3)、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或者就学、因私应聘就业的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
(5)、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B、赴香港、澳门旅游
一、办理条件: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交通行证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3、交验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二、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C、赴香港接受培训
一、办理手续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3、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得印件。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二、办理时限:
申请通行证和签注的15个工作日,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
D、应聘赴香港就业及其随行家属赴港
一、为理手续:
1、填定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一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3、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者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二、办理时限:
申请通行证和签注的15个工作日,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
E、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
一、办理手续: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1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3、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者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二、办理时限:
申请通行证和签注的15个工作日,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
F、因其它非公务活动
一、办理条件:
以个人名义从事学术交流、参加展览会、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等,确需前往香港或者澳门的。
二、办理手续: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1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3、提交与从事该非公务活动相应的证明。
4、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三、办理时限:
申请通行证和签注的15个工作日,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
往来台湾地区管理须知
A、因私赴台
一、办理条件:
因私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等以及处理其他私人事务,可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办理手续: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照片1张。
2、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通行证。
3、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4、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
5、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6、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办理时限: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B、台胞定居
一、办事条件:台湾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来湘定居: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本省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本人或本省亲属能自行解决住房及生活费用;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及其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二、办理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2寸免冠照片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及相同规格的照片2张。
2、提交书面申请。
3、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5、提交市卫生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
6、提交与申请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在台孤身一人的还须提交。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
(2)与大陆亲属的关系公证证明。
(3)大陆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4)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申请夫妻团聚的还须提交:
(1)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提交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证明。
(2)大陆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8、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C、台湾居民暂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
一、办事条件:
1、凡在我省学习、进修、依亲、寄养、就业、购置房产的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办理1-2年有效的加注和签注。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办理3-5年有效的加注和签注:
(1)在我省投资超过5年台同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台商企业驻大陆机构及随行配偶、子女。
(2)上年度纳税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投资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台商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台商企业驻大陆机构的代表以及上述人员的随行配偶、子女。
(3)上述企业中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及其随行家属子女,可发给三年有效的加注和签注。
二、办事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台湾居民办证申请表》。
2、交验本人有效的出入境证件和台湾身份证件。
3、提交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16周岁以下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免交,半年之内续办的免交)。
来华投资、就业的还须提交:
(1)所在单位申请报告。
(2)经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3)就业人员提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就业证》。其他投资者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免交。
来华学习、进修的还须提交:
(1)所在学校申请报告。
(2)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及入学通知书。
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来湘依亲的还须提交
(1)结婚证书和亲属关系证明。
(2)依亲方的户籍证明。
来华购置房产的还须提交:房产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寄养在本省亲属处16周岁以下儿童还须提交:
(1)监护人与寄养儿童的关系证明;
(2)监护人的户籍证明;
(3)监护人的寄养保证书;
(4)寄养儿童父母的委托书。
随行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60周岁以上父母还须提交:
台湾户籍誊本复印件。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16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申请人可由亲属代办。再次申请,可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亲属代办。
D、台湾居民签注延期
为方便你国理手续,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事条件:
为本省要求办理签注延期的台湾居民。
二、办事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申请表;
2、提交在华临时住宿证明;
3、交验台湾身份证件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注:证件有效期内签注可延期二次,每次一至三个月有效,因病等特殊情况继续申请停留延期的,可适当放宽。申请人须亲自办理,16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申请人可由亲属代办。
户籍办理
承办单位:茶陵县公安局
联系地址:茶陵县炎帝路政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0733—5246801
联系人:龙翔翔
出入境办理
承办单位:茶陵县公安局
联系地址:茶陵县陵园路公安局办公大楼418办公室
联系电话:0733-5237069
联系人:黄志坚
电话号码:0733-52224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