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程序

2、申报专利程序

3、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条件
(1)民营科技企业必须具备一般企业法人资格。
(2)科技开发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3)开发的产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有合法的专利或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4)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注册资金。
(5)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科技人员和专职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
(6)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法规,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人事、劳动、财务等管理制度。
(7)生产型企业每年用于科技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8)新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两项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50%。
(9)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产权关系明晰,对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应同时出具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等相关有效证明。
《茶陵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为加强技术创新,奖励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不懈努力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科技进步法》和《茶陵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茶发[2005]1号文件精神,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兴县步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立。科技创新奖设立下列奖项: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奖;民营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奖;引进、推广重大科技成果奖。
(二)获奖条件。1、所有奖项的获奖对象必须是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科研机构、民营企业及个人。2、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和民营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2个奖项,申报前必须通过县科技部门推荐呈报,并获得上级科技部门认定或验收通过。3、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3名以上的科研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1名以上;有专项的研发经费;有一定的研发设备和场所;有明确的科研课题,并取得了一定研发成果。4、引进、推广重大科技成果奖,必须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奖励标准。向市以上科技部门申报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后,符合获奖条件的,奖励2000-10000元;向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申请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认定后,符合获奖条件的,奖励1000-2000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符合获奖条件,奖励3000-5000元;已建立研发机构,符合获奖条件的企业,奖励3000-10000元;已引进推广重大科技成果,符合获奖条件的,奖励2000-20000元。
(四)报奖程序。报奖单位或个人必须于当年的11月30日前向县科技局递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书的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县科技局在12月30日前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核项目情况,确定获奖项目,并根据获奖项目级别和效益情况确定获奖金额,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于次年元月30日前通知获奖单位或个人,由政府统一给予表彰。原则上不重复计奖,奖励就高不就低。
(五)经费来源。县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奖励专项基金和专帐,所有奖项的经费来源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六)本办法自2005年度起执行,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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