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民政局政务公开办事指南
  一、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凡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家庭户月人均收入低于180元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城镇居民(含省、市属企事业单位人员)都可以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哪些人不能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购买商品房等原因落户城镇,但在农村仍享有田、土、山、水等生产资料承包经营权的;
  2、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活动或者非生活性开支过大的;
  3、家中有小汽车或者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购买股票或者从事其他投资行为的;
  4、不按规定申报甚至瞒报家庭收入的;拒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对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的;
  5、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未改正及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6、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等。
  四、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如何计算?
  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是指提出书面申请前三个月家庭成员全部现金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①各类工资、资金、津贴、补贴;②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等;③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等;④家庭手工业、种养殖业及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⑤其他合法收入。
  五、如何计算保障对象家庭月保障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计算公式:家庭月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家庭保障人口—家庭月总收入。
  六、如何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薄复印件,如实填写《申请书》、《申请审批表》。居委会调查核实,予以张榜公布第一榜,报所在地镇(乡)民政办审查后公布第二榜,最后将有关材料和审查意见送县低保局审批,再由居委会公布第三榜。
  七、如何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享受保障对象的收入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通知居委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低保待遇手续。同时,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保障对象收入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做到有“进”有“出”。
  社 会 救 济 救 助
  一、农村特困户救助
  (一)救助条件: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已享受五保供养的对象,不再享受救助);2、因灾、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二)办理程序:1、个人申请;2、村民小组评议;3、村民代表会议审议;4、张榜公布,群众监督;5、乡(镇)政府审核;6、县民政局审批
  二、五保供养
  (一)条件:老年人、残疾或者未满1 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审批程序: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村民,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具体标准是每人年1000元(县财政负担824元,乡统筹176元)。
  军人抚恤优待
  一、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
  (一)革命残疾军人: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的人员。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的父母、烈士的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无依靠的孤老子女为优抚对象。
  (二)失散红军:指1928年以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因残、因病流失的对象。
  (三)在乡复员军人:指1937年7月6日至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抗日联军、抗美援朝的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证和部队带病回乡证明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优待金:异地入伍和城镇兵征集计划外的人员;义务兵在二年服役期满后转为士官者;军队院校直接从地方征招的学员;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判刑、劳教和犯错误提前退伍的对象。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校,提升军官者,其家庭只享受两年义务服役期的优待金。
  三、现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及计发办法:革命烈士按80个月工资计发;因公牺牲军人,按40个月工资计发;病故军人,按20个月工资计发;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军队正排级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按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转业复员退伍接收安置
  1、义务兵退伍回茶后,必须在三十天内,持本人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退伍办报到,再凭退伍办出具的介绍信到当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三期士官转业回茶后,须持本人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及接收安置转业三期士官通知书,到退伍办报到;
  3、异地三期士官到茶陵安置的,另外要提供以下证明:配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开具的介绍信:配偶户口证明(必须是常住三年以上);结婚证(必须是结婚时间在二年以上的)。
  村(居)民委员会选举
  一、选举原则:
  普遍选举权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直接选举原则;差额选举原则;竞争选举原则;四个提倡原则;秘密写票原则;民主监督原则;
  二、选举的主要步骤:
  建立选举机构,进行周密部署;广泛宣传发动,教育村民积极参与;确认选民资格,登记公布选民名单;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根据差额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坚持客观公正,宣传介绍候选人;设立秘密写票处,直接投票选举;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婚 姻 登 记
  一、结婚登记: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地居民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亲友或其他代办。
  (二)双方必须符合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无配偶、无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四)复婚登记所需证明与结婚登记相同。
  二、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办理离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女双方申请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亲友、律师或其他人代办。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申请离婚登记,应当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和询问。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收养登记须知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收养社会弃婴、儿童的,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五)收养人、被收养人的2寸合照一张,1寸单照各一张。
  社会团体审批登记
  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成立全县性社会团体名称应该冠以“茶陵”字样。
 
机构设置及科室职责
  茶陵县民政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搞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婚姻登记、优抚、退伍安置以及其他有关社会事务性的登记和管理。内设9个职能股室。
  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负责局机关督查督办、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公文运转、提案(建议)办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安全保卫和机关行政管理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
  2、社团登记股
  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边界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界线变更、隶属关系变更、行政等级变更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建制变更的报批手续;负责本县行政区划内的边界争议调处事务,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事项,组织并检查地面标志的设置和更新,管理行政区划和地面档案资料;负责全县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违法行为以及未登记注册的社团单位;指导和监督全县社团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协助抓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组织发行福利彩票。
  3、优抚股
  组织实施国家优抚、双拥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主管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伤残军人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等对象的伤残评定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报批和褒扬革命烈士工作;指导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做好烈士编纂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拥军优属和创建“双拥”模范城活动;承办县“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退伍安置办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和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指导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
  5、救灾救济股
  负责农村救灾工作,核查、统计灾情,组织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工作;负责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督促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县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落实,指导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
  6、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
  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法规、政策贯彻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村(居)委会村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指导全县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全县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
  7、计财股
  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的预算安排;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各乡镇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编制民政事业统计报表;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
  8、婚证办
  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9、人事监察室
  负责局干部职工人事安排及奖惩及局干部职工工资、福利、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等;协助纪检组长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内设机构一个:
  低保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针、政策、法规,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提高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负责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的统计和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和管理全县永久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组织和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捐赠、赞助。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审批备案和定期核查。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农村特困户的救济及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代管机构一个
  老龄办
  负责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茶陵县民政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公开承诺
  一、发放救灾款物不弄虚作假,不优亲厚友、不搞平均分配,确保救灾物资及时准确发放到最困难最需要的群众手中,并认真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格把好调查关、评审关和资金发放关,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金额“三公开”。对各乡镇(街道)核实后上报的“低保”申请,在30日内给予办理审批手续。
  三、结婚、离婚登记,凡手续齐备,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乱收费,不搭车收费。
  四、办理收养登记,凡符合法律规定,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办理社会团体登记,凡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材料完整的,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备的意见;同意筹备的,待申请成立材料齐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成立的答复。
  六、坚持为民服务,文明执法,热情、耐心回答群众咨询,对不能办或手续不全暂不能办的事,要耐心解释详细指导,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
  对违反以上承诺的民政系统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我局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
  监督电话:0733-5228805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结婚登记工本费:9元/对(含表格费)
  2、离婚登记工本费:9元/对(含表格费)
  3、收养登记工本费:250元/人
  4、社团登记注册费:100元/例;社团变更登记40元/例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100元/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40元/例;

监督投诉举报电话 

局纪检监察室:5228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