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茶陵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17-12-29 15:50:24
关于印发《茶陵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茶政办发〔2017〕172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茶陵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现将《茶陵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9日
茶陵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有效推动多元化解调解机制的开展,充分调动各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当事人自愿平等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基础上进行调解,对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矛盾纠纷当事人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奖代补”是指依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工作质量,逐案确定补助等级和资料,实施一案一卷,一案一补。
第三条 本办法“以奖代补”,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的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
第四条 符合《人民调解法》规定推选、聘任,并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适用“以奖代补”。
第二章 案件分类和奖励标准
第五条 根据矛盾纠纷案件的性质、规模大小、调解难易程度、社会影响情况将矛盾纠纷分为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特别特大矛盾纠纷4个奖励等级。
(一)一般矛盾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产生的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每件奖励50元或100元。范围:经口头调解即可化解的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合同赔偿、劳动、土地承包等纠纷。认定资料:(1)填写有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2)填写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记录本;(3)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满足以上三项补助50元。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案卷发放补助100元。
(二)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奖励标准为每件300元。范围:(1)涉案标的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2)涉及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群体性矛盾纠纷;(3)久调不结或调解成功后出现反复,可能导致矛盾纠纷升级激化事件;(4)由“三调联动”专项组分流、指派调解的民事纠纷。认定资料:(1)“三调联动”专项组指派调解函;(2)制作规范案卷。
(三)重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奖励标准为每件600元。范围:(1)涉案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2)多年累积、反复性大、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3)涉及5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4)引发重特大或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5)县级及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督办或四大家领导交办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认定资料:(1)“三调联动”专项组指派调解函;(2)制作规范案卷。
(四)特别重大矛盾纠纷。是指纠纷情节特别复杂、社会影响特别严重、调解难度特别大、县级及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反复督办的矛盾纠纷。特别重大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的奖励标准为每件不低于800元,可根据案件情况给予适当提高奖励。认定资料:(1)“三调联动”专项组指派调解函;(2)制作规范案卷。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制作规范案卷,是指按照司法部统一规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制作案卷并及时归档。
第三章 补助发放
第七条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补助每季度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
第八条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季度第三个月底前将资料及填写的《茶陵县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补助申报表》交由所辖司法所审核、汇总后,由司法所填写《茶陵县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补助审批表》报县司法局审批后,由各司法所领取“以奖代补”补助并发放给各人民调解员,再由司法所将《茶陵县人民调解员“以奖代补”补助领取表》送至县司法局基层股备查。
第九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列入县司法局年度财政预算,具体经费数额根据人民调解员办案情况和本县财政保障能力适时调整,保持“以奖代补”经费和补助标准的合理增长。县司法局对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调解组织、司法所和县司法局在审查、审核、审批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助发放时,应严格把关,核清不同档次。县司法局负责对矛盾纠纷案件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如发现造假冒领现象,将全额追缴,并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县司法局追回所发放奖金,同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已达成协议,但未履行到位的;
(二)已调解成功,但当事人事后反悔甚至又因一事提起诉讼或上访的;
(三)所调矛盾纠纷为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适用人民调解的;
(四)财政另有专项经费保障的;
(五)驻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已收取诉讼费等费用的。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空报虚报伪造矛盾纠纷调解案件骗领补助或挪用、侵吞、私扣补助的,视情况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其它调解组织的案件依据第七条、 第八条相关规定直接向县司法局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