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茶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说明
 
     
  一、修改的理由
  1、《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是1993年1月10日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至今历时14年未进行修订,立规的情形已发生很大变化,原规则部分内容已不适合当前工作和形势发展需要。
  2、原制定规则所依据的法律已进行修订完善。
  3、多年来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践经验,需要在规则中得到体现。
二、修改的原则
  1、依法修订原则。在人大常委会的实体权力和行权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的,结合工作实际,借鉴省市及外地人大的一些成熟经验及做法作出规定。
  2、注重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在语言上尽量简明扼要,言简意赅;在程序规定上尽量详细周到;在行权方式上尽量切合实际,简便易行。
三、修改的经过
  对《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常委会充分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办公室拿出修订初稿后,经过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逐章逐条、字斟句酌的认真审议,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修改意见。经常委会办公室整理后,印发县委、县“一府两院”主要领导及办公室征求意见。根据县委及“一府两院”反馈的意见又进行了综合和修改后形成了《规则》(草案)。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前常委会办公室已将《规则》(草案)发到各位组成人员手中。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章节的修改和增加。
  原《规则》共七章30条,修改后的《规则》共十二章65条,篇幅扩大一倍以上。主要增加的内容是:第五章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报告;第六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第七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九章特定问题调查;第十章任免和撤职案的审议、决定。
  第二章的标题“会议的召开”改为“会议的举行”,加重语气,以示庄重。
  原第三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改为第四章听取审议县“一府两院”的专题工作报告,与《监督法》的规定相一致。
  原第五章质询改为第八章询问和质询,增加人大常委会的询问权,与法律规定相吻合。
  原第六章发言和表决改为第十一章发言、表决和公布,增加关于公布的条款。
  (二)条文的修改和增加。
  1、第一条增加一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对第二条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的行权方式和行权原则分开为第二条和第三条表述。第二条修改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工作,集体行使职权。”同时,为行文陈述方便,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3、增加第五条“常委会行权应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监督”。
  4、原第六条改为第八条,内容增加:“常委会会议举行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
  5、对原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会议召开的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议程及审议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修改为第九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由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
  删除该条第二款,在后面章节中表述。
  6、删除原规则第八条,在修改后的第十章中综合表述。
  7、修改原规则第九条为第十一条,对列席会议的几类人员作符合实际的表述。
  8、修改原规则第十三条为第十二条,增加一款“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9、修改原规则第十四条为第十三条,将“提出初审意见”改为“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10、修改原规则第十七条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关于议案的时间要求和格式要求。该条第二款放在第十章中表述。
  11、增加第十七条,依据《选举法》第四十五条作出规定。
  12、增加第十八条,对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的文书签署、呈报时限作出要求。
  13、对第十九条将“常委会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对议案内容进行审议并表决”,改为“常委会会议应当在听取提出议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后对议案进行审议”。
  增加第二款,“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出议案人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14、增加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条。
  15、原规则第二十条关于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放在第九章中表述。
  16、第四章25─31条、第五章32─37条、第六章38─42条、第七章43─44条、第九章50─54条,依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重新起草。
  17、增加第十章第五十五至六十条,根据《监督法》、《选举法》、《代表法》和《组织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重新起草。
  18、将原规则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六十一条,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增加“列席会议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并将原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单列一条表述。
  19、将原规则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合并为第二十三条作二款进行表述。
  20、增加第六十四条,关于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的公布和办理。
  21、第十二章《附则》中,增加一句关于原《规则》的废止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