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茶陵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的说明
 
     
    一、修改的理由、原则和过程与修改《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大体相同。
  二、修改的内容:
  原《规则》共十三条,不分章节。修改后的《规则》共十二条,分四章。第一章《总则》第1─3条;第二章《主任会议的召开》第4─10条;第三章《主任会议的职责》第11条(18项);第四章《附则》第12条。
  1、将原《规则 》第五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集体负责的原则”,修改为“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2、第四条增加一句:“主任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3、增加第六条“主任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4、增加第七条:“决定召开的主任会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提前两天将会议的议题、开会的时间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5、将原《规则》第六条修改为第九条,对受邀请列席主任会议的人员除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有关工委负责人、县“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外,增加市人大代表。
  6、增加第八条,关于主任会议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第十条对主任会议所确立事项的落实及报告。
  7、将原《规则》第七条修改为第十一条,由十三项增加到十八项,其中,将第一项“研究、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讨论、决定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日程和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从“和”字处分开作二项表述。
  将原规则第七条第(三)项“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修改为第十一条第(十)项、(十一)项分别表述。
  增加第(六)项“检查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及重大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第(十二)项“县人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出补选茶陵县选出的株洲市人大会出缺代表的人选和提出罢免个别代表的议案”。第(十三)项“听取常委会办事机构关于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第(十六)项“决定对司法和行政机关的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应的决定”。第(十七)项“在紧急情况下,审查许可对县人大代表的逮捕或刑事审判,提请常委会会议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