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县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6年5月10日茶陵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
          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根据中央决定,为实施“十一五”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为使我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落到实处,特作如下决议:
  一、深入开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宣传学习活动。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宪法意识;深入学习宣传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深入学习宣传经济社会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认真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公务员应当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公正司法、依法行政;青少年要学习和掌握基本法律常识,树立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农民要增强参与村民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要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
  三、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依法治理。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要围绕平安建设、和谐区域建设以及群众特别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四、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国家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或考核。国家机关应当将工作人员的学法、守法、用法情况列为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作为任用和晋升的条件之一。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在提请任命前,应当参加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考试。
  五、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县乡人大要加强监督,通过听取汇报,开展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督促本决议的执行。各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和各类学校,都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参与,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在各行各业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以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