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茶陵县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县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协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不懈努力。
  第三条 县政协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认真执行县委的决议和决定,定期向县委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决策。
  第四条 县政协工作必须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自觉服务于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二章 主席会议

  第五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根据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六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七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八条 会议的议程由主席提出,或副主席提出报主席决定。
  第九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二)协商讨论县委、县政府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三)审查通过以主席会议名义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建议案;审查以委员会名义或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四)审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和重大事项。
  (五)审议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
  (六)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听取工作报告。
  (七)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茶陵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处理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
  第十二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二)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七)决定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领导各专委会和各委员活动小组开展工作。
  (八)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或纪律处分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委员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举行;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安排由秘书长拟定,主席会议审定,一般于会前十天至十五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二)协商讨论全县重大方针政策、重要人事任免,以及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听取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大问题的通报或说明,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三)审查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
  (四)审查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听取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会议要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程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通知不是常委的各委办副主任列席。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未请假而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自动辞去常务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根据需要通知有关委员出席。
  第二十三条 座谈会的议程、日程,由主席或分管的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提出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决定。
  第二十四条 座谈会由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五条 座谈会的任务:
  (一)就某项专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通报,并协商讨论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二)听取重要的视察、专题调查和提案等报告,进行讨论、座谈,提出补充和修改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二十六条 县政协全体会议由全体县政协委员参加,并邀请县委、人大、县政府领导出席,乡镇政协联络员和县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要职权是:
  (一)选举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决议;
  (四)参与对全县重要事务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专门委员会共同参与。

第五章 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委员参加专题座谈、专题视察、调查等经常性活动,与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口协商或对重要问题开展讨论。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分管副主席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接受秘书长的协调安排,参与其他工作。

第六章 政协委员

  第三十一条 政协委员的职责:
  (一)遵守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遵守并履行上级政协会议决议和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按时出席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以及其他有关会议,参加县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及政协活动小组组织的调研、视察、考察、学习等活动,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密切联系本团体、界别的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与要求,每年至少提交1件《政协委员提案》,反映社情民意。
  (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文明诚信,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
  第三十二条 县政协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对新任县政协委员进行一次政协、统战理论知识的集中培训。建立县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对政协委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终由县政协各委办及政协委员活动小组对每位县政协委员履行委员职责、建功立业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汇总上报县政协联谊法制群团委员会,记入政协委员履职档案,作为政协委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建立政协委员述职制度。政协委员每年年终在政协活动小组上作一次年度工作述职。政协常务委员在届内就履职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作一次述职。
  第三十四条 建立激励机制。对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政协委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开展评选优秀政协委员活动,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出的优秀政协委员在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上进行表彰。
  (二)设立优秀《政协委员提案》单项奖,对撰写者进行表彰奖励,并精选优秀提案作为政协全会发言材料。
  (三)县政协委员被评为优秀政协委员或在任期内连续2次以上获得优秀提案单项奖并符合有关规定的,换届时优先推荐为下届政协委员建议人选。
  (四)政协委员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在履行“一肩双责”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作为评选优秀政协委员的重要条件,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
  第三十五条 对多次获得县政协表彰奖励、成绩突出,同时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政协委员,县政协党组按程序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奖励或提拔使用建议。
  第三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的县政协委员,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施惩戒措施。惩戒措施分为诫勉谈话、警告处分、撤销政协委员资格三种形式。
  政协委员连续两次缺席政协全体会议的,辞免其政协委员职务。
  第七章 公文和信访件的办理
  第三十七条 来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由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按照领导分工呈阅审批。重要问题,分管副主席应送主席、负责日常事务的副主席审批。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根据来文审批意见转承办人办理并负责督办,承办人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办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涉及全局性的,须经主席签发,其他由分管副主席签发。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须印发会议纪要,县新闻单位应作专题报道。报道和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以县政协委员会名义制发的文件,由秘书长审核,主席签发;县政协办公室发文,由分管文字的副主任审核,秘书长签发;县政协党组发文,由秘书长审核,党组书记签发;《茶陵政协》等内部刊物、计划总结、汇报材料等由秘书长签发,特别重要的呈副主席或主席签发。

第八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政协作出重大工作部署前,根据需要报请县委批准,并及时向县政府通报。
第四十三条 各专委会的重大事项,必须向主席或分管副主席请示、报告。
  (一)省、市部门紧急重要文电,必须及时送主席或分管副主席阅示;
  (二)部门工作在省、市受到奖励、表彰或通报批评,应及时报告分管副主席;
第四十四条 主席出差应向县委主要领导报告,并告办公室。副主席、秘书长离茶两天以上出差(出访),应事前报告主席,并告办公室。各委办主任离茶出差一天应告知秘书长;出差两天或两天以上,应事前报告分管副主席批准,并告办公室。
  第四十五条 委办主任参加对口部门非日常性活动,应报分管副主席同意。

第九章 领导活动

  第四十六条 政协领导出席各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举办的非日常性活动,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的外,应报主席同意。
  第四十七条 接待上级和兄弟县市领导同志和其他重要客人来县考察访问,需要领导同志接待陪同的,应报主席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负责接待。接待上级部门及兄弟单位领导,应报分管副主席同意,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
  第四十八条 政协领导同志出访,由组团部门或单位提出报告,经主席审定后,报县委审批。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除按规定召开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全体会议外,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协活动小组长会议和政协联络员会议。
  各类会议,与会者必须按通知时间提前到达会场。
  第五十条 政协机关副主任以下工作人员需要请假时,一天以内由所在委办主任批准,两天以上五天以内报分管主席或副主席批准,并告办公室;委办主任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报分管主席批准,三天以上报主席批准,并告办公室;副主席请假报主席批准,主席请假报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并告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主席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政协活动小组组长不能出席政协活动小组长会议时,必须事先向主席请假;政协委员不能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时,必须事先向大会秘书处秘书长请假,不能参加活动小组活动时,必须向活动小组长请假。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