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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茶陵县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来源: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20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

ZZCLDR—2022—01002

 

  

茶政办发〔202229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茶陵县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

贴息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茶陵县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7


茶陵县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中小微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进步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降低融资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资信程度良好,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的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重点扶持和发展工业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科技型企业,以及吸纳失业人员等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要优先扶持;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是按规定依法足额缴纳税款、不拖欠职工工资、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重大环境污染、信誉度良好的合法经营的规模工业企业。下列企业不在贴息范围内:以消耗非可再生性资源为主的企业,主要指石材、矿贸、有色、陶瓷、煤炭矿产开采、水泥生产以及水、电生产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工业企业从县内合法经营的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统称贷款行)所取得的新增贷款,贷款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技改项目,不得用于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项目,其当年贷款利息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贴息。

第二章  贴息标准、条件及方式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具体贴息标准:

(一)贷款数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且当年缴纳增值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业企业,可获得当年贷款所产生利息40%的贴息。

(二)贷款数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且当年缴纳增值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业企业,可获得当年贷款所产生利息30%的贴息。

(三)贷款数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且当年缴纳增值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业企业,可获得当年贷款所产生利息20%的贴息。

(四)贷款数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且当年缴纳增值税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工业企业,可获得当年贷款所产生利息10%的贴息。

(五)补贴利率标准:按实补贴,且申请补贴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借据日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五条  每户企业当年贷款贴息金额最高为30万元,且每户企业当年纳税总额中县本级留存财力应不低于贴息金额的2倍,否则按比例递减贴息金额。

第六条  申请贴息的中小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贷款贴息或部分贴息。

(一)经核实,同一笔贷款已享受过各种渠道的财政专项补贴或贴息资金。

(二)借款人发生期中欠息的,逾期部分的利息不予贴息。

(三)该企业有拖欠贷款的行为,存在贷款逾期未还并被起诉追债的,存在拖欠贷款法律纠纷的,不予贴息。

第七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凭贷款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科工局提出贴息申请。

第八条  县财政年度预算贴息资金为200万元,当企业申报补贴总额超过财政年度贴息预算时,则按比例份额分配企业申报贴息额。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九条  贴息资金发放流程

(一)申报。企业每年年底前与贷款行结清应付利息,于次年1月份到县科工局申请贷款贴息,申请时带齐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因企业原因未及时结清贷款利息的,可由该企业的贷款行向县科工局申报。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贷款贴息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贷款合同利息清单原件年度纳税证明(带原件验证收复印件);

4.贷款行的收贷凭证(原件);

5. 无拖欠职工工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的证明。

每年度贴息资金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31日止。

(二)审核。由县科工局会同县财政局、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审核后提出贷款贴息发放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拨付。县人民政府审定贴息发放方案后,由县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科工局会同县财政局及县税务局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的单位,科工局会同财政局、人民银行茶陵支行除追回发放给该企业的全部补贴资金之外,同时依法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我县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的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违反规定操作、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办法由茶陵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文件链接:解读《茶陵县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