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19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为推动我县中小微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进步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降低融资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文件精神,近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茶陵县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办法》,(以下简称方案)。现将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第一部分补贴对象。在茶陵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资信程度良好,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的非国有或非国有控股的中小微工业企业。
第二部分补贴标准、条件及方式。一是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具体贴息标准:贷款数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且当年缴纳增值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业企业,可获得当年贷款所产生利息40%的贴息;贷款数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且当年缴纳增值税(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业企业,可获得当年贷款所产生利息30%的贴息;贷款数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且当年缴纳增值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业企业,可获得当年贷款所产生利息20%的贴息;贷款数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且当年缴纳增值税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工业企业,可获得当年贷款所产生利息10%的贴息;补贴利率标准:按实补贴,且申请补贴企业贷款利率不高于贷款借据日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二是每户企业当年贷款贴息金额最高为30万元,且每户企业当年纳税总额中县本级留存财力应不低于贴息金额的2倍,否则按比例递减贴息金额。三是申请贴息的中小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贷款贴息或部分贴息:经核实,同一笔贷款已享受过各种渠道的财政专项补贴或贴息资金;借款人发生期中欠息的,逾期部分的利息不予贴息;该企业有拖欠贷款的行为,存在贷款逾期未还并被起诉追债的,存在拖欠贷款法律纠纷的,不予贴息。四是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凭贷款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县科工局提出贴息申请。五是县财政年度预算贴息资金为200万元,当企业申报补贴总额超过财政年度贴息预算时,则按比例份额分配企业申报贴息额。
第三部分贴息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拨付。一是申报。企业每年年底前与贷款行结清应付利息,于次年1月份到县科工局申请贷款贴息,申请时需带齐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因企业原因未及时结清贷款利息的,可由该企业的贷款行向县科工局申报。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贷款贴息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合同利息清单原件、年度纳税证明(带原件验证收复印件);贷款行的收贷凭证(原件);无拖欠职工工资、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的证明。每年度贴息资金申报截止日期为次年的1月31日止。二是审核。由县科工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审核后提出贷款贴息发放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三是拨付。县人民政府审定贴息发放方案后,由县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付给企业。
第四部分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县科工局会同县财政局及县税务局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