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茶陵县医疗保障局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17 访问量: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政策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关于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46号)《关于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株医保发〔2025〕11号)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范围。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及按国家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属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居民应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参保缴费,全省大中专院校(含本科高校、高职、专科学校和中职学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居民不得在多地重复参加居民医保,也不得同时参加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
(二)统一缴费标准与时间。2026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400元/人,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止。
(三)统一参保待遇享受期。2026年度全省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2026年出生且在我省参保的新生儿,父母有一方参加我省基本医保的,免缴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自出生之日享受当年待遇。
(四)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库区移民参照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在户籍地参保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政策“免申即享”;因特殊情况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且未享受当地参保资助政策的,可回户籍地申请享受参保资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五)落实居民参保激励约束机制。2025年居民医保基金零报销且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加2026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提高2026年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限额5000元。除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按规定设置待遇等待期:
1.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或2025年未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按90天计算,下同)。
2.2025年职工医保缴费月份不少于3个月,2025年10月1日后断保且在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可选择只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6年度居民医保费,2025年不享受待遇,2026年不设待遇等待期,自202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
3.2025年参保,2026年由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未在断保后90天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和断保后90天内完成参保缴费但2026年职工缴费月数少于3个月且存在缴费空档期的,按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居民医保费,自缴费之日起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
(六)缴费方式。
1.个人缴纳:缴费人凭身份证到省内已取得社会保险费辅助征缴资格的银行任一网点(县内浦发银行除外)柜台、县内各村各银行代办点pos机、湘税社保APP和小程序、政务中心二楼办税大厅、税务所(思聪、湖口、高陇)自助办税厅等自主缴费,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职工近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严禁使用收款收据收费。
2.首次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人员可通过湘医保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参保登记,也可持身份证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或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窗口进行登记后方可缴费。
文件链接:关于做好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